世衛組織命名新冠病毒確定新冠病毒研究重點 世衛組織正式命名新冠病毒為“COVID-19”
世界衛生組織總干事譚德塞2月11日在瑞士日內瓦“科研路線圖:新型冠狀病毒全球研究與創新論壇”新聞發布會上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引發的疾病正式命名為“COVID-19”。
譚德塞在發布會上說:“我們現在對這種疾病有了一個新的名稱,COVID-19。”他指出,這個短語代表了“2019年冠狀病毒病”,其中CO代表Corona(冠狀物),VI代表Virus(病毒),D代表Disease(疾病)。
譚德塞表示,擁有正式的疾病名稱很重要,可以防止人們使用其他可能不準確或“污名化”的名稱。
譚德塞解釋說:“在世衛組織、世界動物衛生組織以及聯合國糧農組織的共同指導原則下,我們必須找到一個不涉及地理位置、動物、個人或人群,同時方便發音且與疾病有關的名稱。”

2月11日,世界衛生組織總干事譚德塞在瑞士日內瓦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命名為“COVID-19”。(新華社記者 陳俊俠 攝)
2015年,世衛組織等機構提出了對新發現傳染性疾病命名的指導原則,提倡使用中性、一般的術語代替人物、地點、動物、食物和職業的名稱來命名。
這是因為過去一些傳染性疾病的名稱曾導致污名化和其他不良后果。
——比如2009年,“豬流感”這個名稱曾讓一些國家“談豬色變”,甚至限制豬肉貿易、下令屠宰生豬,后來世衛組織宣布這種疾病的正式名稱為甲型H1N1流感。
——再如2012年在中東一些地方出現的“中東呼吸綜合征(MERS)”,由于疾病名稱中含有“中東”這個地理名稱,曾引發爭議。

2月11日,世界衛生組織總干事譚德塞在瑞士日內瓦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命名為“COVID-19”。(新華社記者 陳俊俠 攝)
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出現后,國際科研人員在分享相關信息時曾使用多個不同的英文名稱。世衛組織宣布的新名稱“COVID-19”包含冠狀病毒、2019年等要素的英文簡寫,較易拼讀。
世衛組織說,對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冠狀病毒相關疾病,新名稱可提供一個標準格式。
冠狀病毒新成員
一種疾病的名稱與引發這種疾病的病毒名稱不一定相似。
——有時二者類似,比如麻疹與麻疹病毒;
——有時病毒名稱源于其他方面,比如鼻病毒、腺病毒等根據感染宿主部位而得名。
國際病毒分類學委員會11日在其官方網站上宣布,新型冠狀病毒的英文名為“SARS-CoV-2”。
美國《科學》雜志網站12日報道說,國際病毒分類學委員會冠狀病毒研究小組主席約翰·齊布爾表示,他們是根據基因測序等方面的分類學研究提出這個名稱,“這一名稱與SARS疾病之間沒有關聯”。

2月12日,四川省遂寧市疾控中心檢驗科檢驗師彭優在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提取。新華社發(鐘敏 攝)
鐘南山院士9日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曾表示,新型冠狀病毒與SARS冠狀病毒是同一類,但不是同一種。基因測序等研究結果顯示,新出現的這種冠狀病毒與SARS冠狀病毒同屬冠狀病毒科的β屬冠狀病毒。
冠狀病毒研究小組在預印本網站bioRxiv上貼出一篇論文,介紹了他們對這種病毒的分類依據。
研究人員說,它是冠狀病毒群體中的一個新成員。目前已知可感染人類的冠狀病毒共有7種,可引發較嚴重疾病的冠狀病毒有曾在2003年肆虐的SARS冠狀病毒,以及前幾年影響沙特阿拉伯、韓國等地的MERS冠狀病毒等。

1月29日,在上海,工作人員在演示新型冠狀病毒mRNA疫苗研發實驗過程。(新華社記者 丁汀 攝)
那么,同樣都是冠狀病毒引起的疾病,為何COVID-19與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SARS)和中東呼吸綜合征(MERS)的命名方式明顯不同?傳染病命名背后究竟有何國際規則?
這要從2015年說起,當年5月8日,經過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的共同磋商,世界衛生組織發布了《新人類傳染病命名的最佳實踐》(以下簡稱《最佳實踐》),“目的是盡量減少疾病名稱對貿易、旅行、旅游業或動物福利的不必要負面影響,并避免對任何文化、社會、國家、地區、專業或民族群體造成侵犯。”
《最佳實踐》指出,疾病名稱可以包括疾病癥狀方面的通用描述性術語,比如呼吸道疾病、神經綜合征、水樣腹瀉等;在足夠可靠的情況下,應當包括疾病表現、受影響人群、疾病嚴重性、季節性特征等更為具體的描述性術語,比如進行性、青少年、嚴重、冬季等;當已知引起疾病的病原體時,那么該病原體就應當被納入疾病名稱,如冠狀病毒、流感病毒、沙門氏菌等。
同時,疾病名稱應盡量簡短并且容易發音,例如H7N9(一種禽流感)、rabies(狂犬病)、malaria(瘧疾)等類似的命名。
《最佳實踐》還規定,在疾病名稱中應當避免使用包括地理方位,如中東呼吸綜合征、西班牙流感、裂谷熱;人名,如克羅伊茨費爾特—雅各布病、恰加斯氏病;動物或食物種群,如豬流感、禽流感、猴痘等;涉及到文化、人口、工業或職業的內容,如軍人、護士等;以及有可能引起過度恐慌的術語,如不明、致命、流行等。
此外,《最佳實踐》中寫道:“當有必要區分在不同年份發生的類似事件時,可以使用日期(年或月和年)。”
SARS暴發于2002年,MERS暴發于2012年。根據《最佳實踐》,雖然二者簡短易讀,但都沒有將已知的病原體,也就是冠狀病毒納入名稱,而且MERS中包括地理方位,屬于“應避免”的例子。
COVID-19則既明確了病原體,又使用日期加以區分,并且適用于從輕微到嚴重的“全譜”病例。
譚德塞在會議上說:“這(COVID-19的命名)也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標準格式,可用于將來的任何冠狀病毒暴發。”
對此,法國國家醫學委員會公共衛生研究主管陳新認為,WHO起了個“長效可用”的疾病名稱。
法國媒體認為,根據這種命名規則,假如2022年又有一種新的冠狀病毒導致的傳染病暴發,就可以叫COVID-22。
那么,傳染性疾病和病毒的命名有什么講究呢?
疾病命名有原則
世衛組織總干事譚德塞11日在瑞士日內瓦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命名為“COVID-19”。譚德塞說:“在世衛組織、世界動物衛生組織以及聯合國糧農組織的共同指導原則下,我們必須找到一個不涉及地理位置、動物、個人或人群,同時方便發音且與疾病有關的名稱。”
2015年,世衛組織等機構提出了對新發現傳染性疾病命名的指導原則,提倡使用中性、一般的術語代替人物、地點、動物、食物和職業的名稱來命名。
這是因為過去一些傳染性疾病的名稱曾導致污名化和其他不良后果。比如2009年,“豬流感”這個名稱曾讓一些國家“談豬色變”,甚至限制豬肉貿易、下令屠宰生豬,后來世衛組織宣布這種疾病的正式名稱為甲型H1N1流感。再如2012年在中東一些地方出現的“中東呼吸綜合征(MERS)”,由于疾病名稱中含有“中東”這個地理名稱,曾引發爭議。
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出現后,國際科研人員在分享相關信息時曾使用多個不同的英文名稱。世衛組織宣布的新名稱“COVID-19”包含冠狀病毒、2019年等要素的英文簡寫,較易拼讀。世衛組織說,對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冠狀病毒相關疾病,新名稱可提供一個標準格式。
冠狀病毒新成員
一種疾病的名稱與引發這種疾病的病毒名稱不一定相似。有時二者類似,比如麻疹與麻疹病毒;有時病毒名稱源于其他方面,比如鼻病毒、腺病毒等根據感染宿主部位而得名。
國際病毒分類學委員會11日在其官方網站上宣布,新型冠狀病毒的英文名為“SARS-CoV-2”。美國《科學》雜志網站12日報道說,國際病毒分類學委員會冠狀病毒研究小組主席約翰·齊布爾表示,他們是根據基因測序等方面的分類學研究提出這個名稱,“這一名稱與SARS疾病之間沒有關聯”。鐘南山院士9日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曾表示,新型冠狀病毒與SARS冠狀病毒是同一類,但不是同一種。
基因測序等研究結果顯示,新出現的這種冠狀病毒與SARS冠狀病毒同屬冠狀病毒科的β屬冠狀病毒。
冠狀病毒研究小組在預印本網站bioRxiv上貼出一篇論文,介紹了他們對這種病毒的分類依據。
研究人員說,它是冠狀病毒群體中的一個新成員。目前已知可感染人類的冠狀病毒共有7種,可引發較嚴重疾病的冠狀病毒有曾在2003年肆虐的SARS冠狀病毒,以及前幾年影響沙特阿拉伯、韓國等地的MERS冠狀病毒等。
有媒體報道,一些專家對國際病毒分類學委員會提出的這一名稱持不同意見,正在商討能否推動重新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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