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亮事件調查結果公布原文!武漢李文亮事件最新進展李文亮被冤枉真相 武漢警方撤銷對李文亮訓誡書
三、李文亮醫生發病、治療、搶救情況
2020年1月10日,李文亮醫生出現發熱,1月12日入住武漢市中心醫院眼科病房,1月14日轉入呼吸與危重癥醫學科三病區,1月23日轉入呼吸與危重癥醫學科重癥監護室,2月7日不幸去世。
2019年12月9日,李文亮醫生從眼科門診輪轉到眼科病房工作。2020年1月6日,李文亮醫生收治了一名82歲的眼病患者。該患者1月7日發熱,后確診感染新冠病毒,于1月23日病逝。1月10日,李文亮醫生開始發熱,在武漢市中心醫院發熱門診就診。
1月12日,李文亮醫生在武漢市中心醫院眼科二區住院,入院診斷為右眼急性結膜炎、肺部感染。1月14日,李文亮醫生雙肺感染加重,轉入呼吸三區病房。呼吸三區安排李文亮醫生住單間隔離,組織專人輪班護理,即時監測血氧飽和度、心率、血壓,給予呼吸支持和抗病毒、抗感染、化痰、護胃等對癥支持治療,使用激素和丙種球蛋白。1月15日至1月18日,根據李文亮醫生的病情,主診醫生適時調整有關藥物和治療方式。
1月19日,李文亮醫生間斷發熱。下午,醫院呼吸與危重癥醫學科主任醫師、新冠肺炎院內醫療救治專家組組長查看李文亮醫生病情,提出治療意見。當晚,醫院請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院呼吸與危重癥醫學科教授、武漢市新冠肺炎救治專家組組長為李文亮醫生會診。
1月20日至22日,李文亮醫生沒有發熱,但喘氣癥狀仍然較重。1月15日、19日、20日、21日,新冠肺炎院內醫療救治專家組組長、副組長等院內專家多次查看李文亮醫生病情并提出診療意見。
1月22日23時50分許,李文亮醫生如廁后出現喘氣、呼吸困難等癥狀,血氧飽和度下降至88%,經治療后癥狀稍緩解。主診醫生再次告知其病情較重,征得其同意后,于1月23日凌晨3時30分許將李文亮醫生轉入重癥監護室。
1月27日以前,武漢市包括市中心醫院在內的多數醫院不具備核酸檢測資質和條件。經設施改造升級后,1月27日武漢市中心醫院開始試運行核酸檢測。1月28日、1月31日,醫院先后兩次對李文亮醫生做了核酸檢測,第一次結果為陰性,第二次結果為陽性。1月31日,李文亮醫生確診感染新冠病毒。
1月31日至2月3日,李文亮醫生無發熱,呼吸急促有一定緩解,但精神、食欲欠佳。2月4日中午,出現嘔吐,咳嗽頻繁,伴喘息加重,經治療后癥狀緩解。2月5日,李文亮醫生無發熱,但靜息狀態下仍有喘息、氣促,床邊胸片提示右側肺炎加重。2月6日,李文亮醫生肺部病變嚴重,且病情有進一步惡化風險。經院內專家組會診,建議轉到條件更為專業的后湖院區,經征得李文亮醫生及其家屬同意后,于18時20分許,由主診醫生和兩名護士陪護李文亮醫生轉院區。18時55分許,到達武漢市中心醫院后湖院區。
2月6日19時20分,李文亮醫生出現神志模糊,心率、血壓進行性下降,立即推注腎上腺素強心,開放血管通道積極補液擴容提升血壓。同時進行氣管插管,有創呼吸機維持呼吸,持續胸外按壓。21時30分,上體外心肺復蘇儀,輔助持續胸外心臟按壓,繼續進行心肺復蘇搶救,并給予積極的藥物復蘇。22時40分許,使用醫院從武漢亞心醫院借來的ECMO(體外膜肺氧合機,俗稱“人工肺”)對李文亮醫生進行治療。經武漢市衛健委協調,北京協和醫院專家趕到搶救現場。2月7日凌晨2時58分,李文亮醫生心電圖呈直線反應,宣告臨床死亡。3時48分,醫院發布了李文亮醫生去世的消息。
組織搶救的醫生說,李文亮醫生是我們的同事,又很年輕,我們不希望他走,只要有一點希望我們就不愿放棄,當時沒有想其他任何因素,就是想救活他,所以搶救了很長時間。李文亮醫生的主診醫生表示,雖然沒能挽回李文亮醫生的生命,但對他的治療是規范的,搶救是及時的,大家盡了最大努力。據為李文亮醫生會診的院外專家講,從李文亮醫生病案看,醫院治療比較規范,能夠根據病情調整藥物和措施。醫院建議采取和實際采取的重要醫療措施,均征求了李文亮醫生或其家屬意見。
四、李文亮醫生去世后撫恤、善后情況
李文亮醫生不幸去世后,武漢市中心醫院成立工作專班,全面負責撫恤、善后工作。2月7日下午,市中心醫院領導分別探望慰問了李文亮醫生的父母、妻子和孩子。應李文亮醫生妻子的要求,安排她和孩子在有關醫院進行休養。
經武漢市中心醫院申請,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已認定李文亮醫生為工傷。根據有關規定,目前已全額發放了工亡補助金,核發了喪葬補助金。保險公司已向李文亮醫生家屬賠付了捐贈保險(針對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一線醫護人員)。武漢市中心醫院工會號召職工為李文亮醫生及其家屬進行了捐款,武漢市紅十字會收到了定向愛心捐款,以上捐款均已轉交李文亮醫生家屬。3月4日,國家衛健委等部門印發決定,表彰全國衛生健康系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進個人,其中有李文亮醫生。
五、工作建議
由于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訓誡書不當,執法程序不規范,調查組已建議湖北省武漢市監察機關對此事進行監督糾正,督促公安機關撤銷訓誡書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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