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涉性侵養女案還有多少疑點?鮑毓明回應性侵養女 杰瑞集團高管鮑毓明丑聞事件始末
新京報訊(記者 李一凡)“公司高管被指性侵養女”一案中,兩名當事人之間的“收養”關系,亦受到關注。今日(4月10日),有律師指出,法律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根據當地相關部門披露的信息,兩名當事人之間的收養關系不成立。
新京報此前報道,4月8日,有媒體對外發布一條時長6分多鐘短片,女孩小可(化名)自述“被煙臺一家上市公司高管性侵”。9日上午,煙臺市芝罘區相關部門負責人告訴新京報記者,芝罘區公安分局已針對此事立案偵查。下午,新京報記者從芝罘區官方確認,杰瑞集團高管鮑某明涉案,其目前正配合警方調查。
小可告訴新京報記者,自己今年18歲,在其口中,鮑某明是“養父”。新京報記者獲得的一張聊天截圖顯示,小可稱呼鮑某明為“爸”。針對其與小可是否為“養女”關系,鮑某明僅表示“謝謝關注”,隨后婉拒采訪。
男性公民收養女孩應符合滿足哪些條件?
今日(4月10日),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向新京報記者指出,我國《收養法》中對于男性公民收養女孩有明確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具體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此外,收養人還需要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年滿30周歲,若是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許浩律師補充說,除此之外,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許浩分析稱,根據《收養法》這一規定,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同意被送養,則不能建立收養關系,“收養人、送養人及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得強迫被收養人,否則收養關系無效。”
此外,當事人收養,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如果違反《收養法》規定的收養行為,沒有法律效力。”
據此,許浩律師表示,目前根據媒體當地相關部門披露的信息,兩名當事人之間的收養關系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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