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微信聊天記錄可作法律證據 記錄不全或無效
作者 :唯愛嬌娘 2020-04-23 19:08:28 審稿人 : admin 圍觀 : 次 評論
微博、微信、支付寶,這些軟件已然占據了現代年輕人的主要社交陣地;而隨著短視頻大熱,“無圖無真相”已被視頻所迭代更新。那么,當遇到糾紛需要打官司的時候,這類電子證據能否成為“呈堂證供”?在我省司法實踐中,陸續出現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進行裁判的案例。
5月1日起,更多電子數據將可正式成為打官司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將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決定進一步細化并擴大了電子數據的范圍。連日來,記者圍繞電子數據進行了多方走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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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微信聊天記錄別刪,5月1日起可“呈堂證供”
信息化的發展,讓人們的一言一行越來越被記錄,越來越“雁過留痕”。一旦發生糾紛,電子數據讓事實變得有據可查。那么,哪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到法院?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這就意味著,自5月1日起,上述電子數據均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啦!(綜合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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