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豐城發電廠致73死事故案宣判 江西豐城發電廠致死案宣判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江西投資集團黨委委員、工會主席、豐電三期擴建工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鄧勇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貪污罪、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予以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20萬元;河北億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張運平以及該公司豐電三期擴建工程D標段項目部執行經理吳志光、河北省魏縣奉信勞務公司豐電三期擴建工程D標段7號冷卻塔施工隊隊長白書平、中南電力設計院豐電三期擴建工程總承包項目部總工程師王松、上海斯耐迪公司豐城發電廠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胡東勝、豐電三期工程部土建專業工程師廖輝壽等14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七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豐電三期擴建工程建設指揮部成員、豐電三期質量監督項目站站長楊飛云、電力質監總站監督處負責人白洪海、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電力安全監管處副處長馮衛、豐城市工信委黨委書記、主任涂愛平等9人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判處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豐城鼎力建材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顧玉興和生產經理朱海敏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豐電二期計劃經營部原經理楊岳輝犯貪污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予以數罪并罰,江西鴻遠實業公司計劃經營部原經理桂小燕犯貪污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除個別罪名根據審理認定的犯罪事實和法律規定予以確定外,指控的其他罪名成立。庭審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已經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對辯護人提出的經查證屬實、于法有據的辯護意見,依法予以采納。
宣判后,各案被告人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對因疫情防控的需要不能到法庭現場的部分被告人采取遠程視頻方式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和各界群眾分別旁聽了各案的宣判。(總臺央視記者 奚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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