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處理程序5月1日起正式實施 非現場可跨省異地處理
作者 :唯愛嬌娘 2020-04-30 16:08:25 審稿人 : admin 圍觀 : 次 評論
5月1日起,公安部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57號)正式實施。今后,交通違法處理程序有以下6個變化:
一是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以往機動車駕駛人只能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5月1日起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云南,6月底在全國范圍內,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既可以選擇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也可以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
二是進一步明確交通違法信息告知要求。為提升交通違法行為的告知率、處理的及時性,5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門將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行為后五日內完成信息審核錄入,并在錄入后當日向社會提供查詢。公安交管部門還將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方式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也將當場告知當事人。
三是增加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在原有直接送達的基礎上,公安交管部門將通過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法律文書,確保法律文書依法、及時、規范、有效送達。其中,電子送達包括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方式。
四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進一步完善。對于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經公安交管部門通知仍未主動接受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在依法嚴格履行告知程序,告知處罰內容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后,當事人既未提出異議也未及時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視情直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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