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銀行職員詐騙1400萬元被判無期 銀行身份做掩護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9日訊 5月2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于某紅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2019)吉04刑初1號)及《于某紅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2019)吉刑終162號)。吉林銀行職員于某紅虛構為他人“倒貸”、購買門市房、經營賓館需要錢款等事實,騙取16人錢款,于某紅除將部分借款償還前期債務利息外還肆意揮霍,共造成1425.17萬元未能償還。
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某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法院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于某紅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繼續追繳于某紅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
于某紅,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遼源市,漢族,初中文化,原吉林銀行職工,住遼源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資詐騙罪,于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遼源市看守所。
吉林銀行職員詐騙1400萬未能償還 贓款肆意揮霍
2011年至2018年2月,被告人于某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其為吉林銀行職員身份,虛構為他人“倒貸”、購買門市房、經營賓館需要錢款等事實,隱瞞巨額債務無力歸還,還需支付巨額利息的情況,承諾支付借款2至6分不等的利息騙取16人錢款,于某紅除將部分借款償還前期債務利息外還肆意揮霍,經審計,共造成被害人本金人民幣1425.17萬元未能償還。
被害人王某陳述,從2012年到2017年7月,其陸陸續續被于某紅騙了700余萬元,還了45余萬元。于某紅說有錢放銀行利息太低,不如放在她那里,她承諾給2-6分不等的利息,用錢搭橋。被害人王某認為于某紅能還錢,后來她不還錢,總是推脫。被害人王某稱,于某紅家裝潢非常豪華,一個按摩椅2萬多,電視2萬左右,沙發2萬左右,魚缸1萬元左右,兒子丁某開著100多萬的路虎汽車,被害人王某認為錢讓于某紅揮霍了。
于某紅的兒子丁某證實,2015年,于某紅花40萬元給其買了一輛寶馬車,在遼河半島給其買樓房,后來裝修花了40萬元左右,丁某愛人的房子于某紅給裝修花了40萬元左右,于某紅在2013-2017年間在北京開了三家公寓,后來不干了。
被告人于某紅供述,其是2011年開始詐騙的,于某紅給個人搭橋,向債權人借錢做本金,給債權人高額利息,然后個人再把貸款貸下來后支付給其利息。其使用部分得到的利息支付債權人利息,本金不還,然后再給個人搭橋。在其沒有能力承擔利息之后,為能繼續搭橋賺取利息或支付債權人的利息,其再向債權人借錢給付利息。于某紅當時都是和他們說要做搭橋用,其給債權人的利息有3-6分利,開始的時候其有償還能力,后來就償還不起了,光是利息就很多錢了,而其在北京的買賣也沒有了,所以其就沒有能力償還了,只能向人借錢還之前的債,本金都還不上了。
上訴后遭駁回 被判處無期徒刑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某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于某紅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于某紅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
于某紅上訴表示,其行為屬于民間借貸,不構成詐騙罪,原審認定其虛構了經營賓館需要錢款的事實錯誤,其在北京開過賓館,其借的錢都用在經營賓館賠了,原審依據審計報告得出的結論不準確。
對于于某紅上訴稱“其借的錢都用在經營賓館賠了”的上訴理由。經查,被告人在偵查機關供述其借的錢都用于倒貸了,且供述經營賓館一直都是賺錢的,其兒子丁某亦證實其參與經營的其中一個賓館是盈利的。其上訴的理由與已查明的事實相悖。故此點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于某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于某紅虛構了能夠給他人帶來巨額回報及短時間內能還款等事實,隱瞞巨額債務無力償還的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嚴懲。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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