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合拍攝名人明星侵權嗎 王思聰事件回顧
【公共場合拍攝名人明星侵權嗎? 王思聰事件回顧】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發布的一則警情通報引人關注。據媒體報道,通報中毆打他人的男子,系北京普思投資董事長、IG電子競技俱樂部創始人王思聰。據通報顯示,由于王某某提出行政復議,公安機關已經暫緩其行政拘留。

公共場合拍攝明星或公眾人物未取得本人同意是否侵權行為?
接受采訪的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夏文忠律師認為,偷拍行為是指未經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對他人進行拍攝的行為,直接侵犯公民肖像權和隱私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如果偷拍行為給被侵權人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被侵權人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但也有例外,《民法典》在規范肖像侵權行為的同時,又允許了肖像的合理使用行為(《民法典》第1020條中約定的五種情形),根據《民法典》第1020條第(一)項的規定,若民眾出于欣賞目的在必要的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不視為侵權,這也為合理的追星行為提供了一定的空間,但此時需要注意遵守“欣賞”“必要的范圍”和“已經公開”之標準。
至于民眾的拍攝行為是否侵犯了明星或公眾人物的隱私權,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果明星或公眾人物的工作行程是對外公布的,且拍攝場合屬于公共場合,這種情況下并不能構成侵犯隱私權。
如果明星或公眾人物的工作行程并未對外公布,亦或是采取了嚴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攝的場合在攝影棚內、室內或者其他非公共場合,那偷拍行為便屬于侵犯隱私的行為。
《民法典》第998條: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根據該條法律規定,明星作為公眾人物,為人們所廣泛知曉和關注,其行為涉及公眾的興趣和娛樂生活,所以明星應當對隱私侵權行為有一定的容忍義務,但容忍的限度應為法定。
普通人出于個人欣賞偷拍公眾人物感覺受騷擾可報警處理
不過,夏文忠律師也指出,如果明星或者是普通老百姓證實被偷拍,可以果斷拒絕拍攝,并要求對方刪除已拍攝內容。
即便拍攝者是用于個人欣賞,也已經觸碰到了人與人之間的交往紅線,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對他人的騷擾,甚至可能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騷擾過分的話可直接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王思聰出事了?!上海警方通報王某某等毆打路人

【突發!上海警方通報王某某等毆打路人,權威人士稱上海打人者王某某系王思聰】1月12日,上海靜安警方發布通報,11日4時許接報南京西路一商務樓門口有人被打。

經查,王某某等人誤以為在路邊候車的陳某某對其拍照,遂要求陳某某不要拍攝,陳某某稱未拍攝,雙方發生爭吵。王某某等人對陳某某毆打。經司法鑒定,陳某某綜合評定為輕微傷。警方對存在毆打他人違法行為的王某某、孫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因王某某等提請行政復議,警方對四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12日,某媒體從權威信源獲悉,打人者王某某系王思聰。
此前,上海靜安警方通報,王某某(男,34歲)、孫某某(男,28歲)、魏某某(男,38歲)、余某某(男,39歲)等人,誤以為在路邊候車的陳某某對其拍照,遂要求陳某某不要拍攝,陳某某稱未拍攝,雙方發生爭吵。隨后,王某某、孫某某先后揮拳擊打陳某某面部,致陳某某鼻部受傷并倒地。魏某某、余某某也對陳某某進行了毆打。經司法鑒定,陳某某左側鼻骨骨折,面部多處挫擦傷及挫傷,綜合評定為輕微傷。
目前,警方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存在毆打他人違法行為的王某某、孫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處罰決定;對存在毆打他人違法行為的魏某某、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處罰決定。
現因王某某等四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提請行政復議,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某等四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下一步,公安機關將根據行政復議結果依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