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4歲男初中生坐公交車猝死,其父母索賠50萬,廣州法院判了
原標題:案例14歲男初中生坐公交車猝死,其父母索賠50萬,廣州法院判了
曾有人將生命比作流水,在他奔涌向前時,才是美麗且有意義的,而當生命終止,一切都停止了轉動,成為了寂。14歲,在很多人看來正是生命中最美好的那段時光中的一部分,但在一位廣東少年身上,卻成為了他人生的終結。
2019年,一名14歲的男初中生坐公交車時突然猝,孩子的突然離去讓這對夫婦難以接受,而在那時,當這名少年身體出現不適后,公交司機的做法也讓他們起了疑心,于是,在給孩子辦理喪事后,這名初中生的父母便向公交公司索賠50萬,廣州法院判了。
2019年8月,廣東某公交司機曾某和往常一樣來到公司上班,駕駛著一輛公交車搭載乘客來到一處處的公交站點。早上九時許,當他駕車途經某一站點時,熊某帶著她14歲的兒子便坐上了這趟公交車,向目的地方向駛去。

在這對母子坐上公交車20多分鐘后,熊某身旁的兒子卻沒有任何征兆地暈倒了,看到這一幕后,熊某當即大喊道:“快停車,我孩子暈倒了”。聽到熊某的叫喊后,曾某便立刻將公交車停靠在路邊,在查看了孩子的情況后,便拿著對講機向公司方報備此事。
而在司機向公交公司報備,等待公司的指示時,車上便有乘客趕忙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在報備后,司機還在現場進行拍照。但在公交車停靠的不遠處便有一家醫院,看到司機始終沒有將車向醫院方向駛去,熊某看著懷里的孩子情緒也變得焦急起來。
但由于在事發時事發路段處于早高峰階段,周圍車輛眾多,公交車移動不便,公交車上的乘客大多也是上班族。于是,在事發后,曾某便反復向公司報備,尋求解決的方案,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暈倒學生的情況也變得越來越危險。事發六分鐘后,在熊某和其他乘客的要求下,曾某在將車門打開并幫忙攔下一輛私家車后,這才將這對母子送到了附近的醫院。

但有研究表明,對于突發疾病,尤其猝的最佳急救時間在4到6分鐘內,并且越早就醫,患者被治愈的幾率也就越大。但在公交車上耽誤的時間已經超過了這一黃金時間,于是,當這個男孩被送到醫院進行搶救后,最終因搶救無效亡,而導致其亡的原因便是心源猝。
熊某及其家屬為兒子辦理完葬禮后,情緒陷入悲傷之中,而這時,熊某回憶起事發時的經過,認為公交司機當時的不作為延誤了兒子被送去醫院進行搶救的時間。14歲男初中生坐公交車時突然猝,其父母向公交司機和公交公司索賠50萬,廣州法院判了。
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在乘客購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同時,乘客便與承運方形成了客運合同的關系,在司機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過程中,便需要對車內乘客的安全盡到一定責任,在乘客出現緊急情況時,對乘客負有合理范圍內的救助義務。

在本案一審的過程中,法院認為,在公交車運行期間,司機的駕車行為并不存在不當,與該少年突發心臟病之間并無因果關系。而本案的起因在于少年身體方面的原因,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其亡結果的發生,那么其本人便應當對此事承擔主要責任。
而這名少年在事發時年僅14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行為的行使需要得到監護人的追認。而知案發時,該少年的母親便在身旁,應當盡到主要的監護職責,因此,熊某對這一損害結果的發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但考慮到事發時,公交車的位置與附近某醫院之間的距離較近,但在事發后被告方未能積極履行救助義務,與少年送醫時間延誤有因果關系,在此事中,被告方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一審審理后認為,被告方對此事承擔20%的責任,向者家屬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5萬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對此案審理后認為,公交司機在了解到車內乘客出現暈倒的情況后,立刻將車輛停靠路邊,并在了解到有乘客撥打急救電話后,將此事向公交公司進行報備,這一行為屬于其職責所在,并無不妥,也履行了一定的救助義務。
而在事發時,事發路段處于早高峰,道路來往車輛較多,若是在這一階段以客車運送患病乘客,客車不具備速度優勢,易出現道路擁堵的情況,不利于患病患者的救治。因此,在事后,司機及車上乘客將患病乘客移交私家車送去就醫,符合事發時的條件和情況。
但考慮到事發與醫院之間距離較近,但沒有立刻將其送往醫院就醫,客觀上也造成了延誤患病患者救治時間的結果,在此事上存在一定的過錯。但由于本案的發生系患病乘客自身疾病導致,司機對這一情況并不了解,在承擔救助責任時便不能對其過于苛責。
并且,在事發時公交司機屬于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員,用人單位的員工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在二審審理后,判定由公交公司向者家屬賠償各項經濟損失8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