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商洛:鄰里糾紛致七死兩傷,公布原因至關重要
原標題:陜西商洛:鄰里糾紛致七死兩傷,公布原因至關重要
文/江湖獨白專欄
“鄰里糾紛致七死兩傷,公布原因至關重要”
無法理解,到底為什么讓男子對鄰居痛下殺手,在陜西商洛發生一起故意殺人事件,在通報中指出,犯罪嫌疑人“56歲王某良因為鄰里糾紛行兇,導致7人死亡,兩人受傷”的慘痛后果。

一直以來,“遠親不如近鄰”的說法耳熟能詳,可是因為鄰居之間的距離較近,偶爾會因為一些矛盾發生爭執,可是很少出現如此惡性的案件。
案發地點為商洛市商州區夜村鎮夜村社區,王某為社區內一組人,按照常理來說,王某在戶籍所在地不屬于外地人,不應當會與鄰居發生激烈矛盾?
由于案情突然,辦案人員在接到報警電話后,迅速到達現場處理,發現兩名傷者立即送往醫院救治,而王某在犯罪之后已經逃之夭夭。
可是犯下如此大的罪行,面對警方的全力抓捕,王某根本無法逃脫,眼見無法挽回悲劇,王某選擇跳河自盡,當地警方也已經將他的尸體打撈上來。
網友不禁有疑問,“到底是什么樣的仇怨才導致王某痛下殺手?”
有人認為是“長期受到壓榨后,選擇殘忍的方式報復”這個結論顯然不被理性的網友所接納,在后續的報道之中,當地村民在談到王某時,表明“平時并沒有和村民交流并沒有異常,王某是已婚有孩子的。”

這位村民還解釋,王某傷害的九名受害者多為五六十歲,他們并不是一家人,在案發之后,有警方聯系到他,解釋其中有一名受害者是他的家屬。
村民在交流中指出:“王某良在犯罪之前與其中一名受害者發生過爭執,警方曾經到場解決”。
從村民的講述之中,可以看出王某良針對的對象為同齡人,因為與其中一人發生爭執,警方到場后并沒有解決,在情緒失控之下持刀進入案發現場,對8名受害者進行攻擊。
在案情通報之后,由于作案原因正在調查,不少網友對王某良的行為進行共情,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行為,這是對惡意傷害他人性命的一種合理化,是支持暴力解決問題的念頭。
換句話說,王某良跳河自殺極有可能是畏罪自殺,根據刑法第232條規定,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處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農村的簡易法庭)
我們始終堅持依法治國,對于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特別是危害他人性命的,比一般罪行要嚴懲,這是社會穩定的要素,也是人與人和諧相處的基石。
試想一下,如果一個人在情緒失控時,下意識地選擇用暴力解決問題,極有可能就會危害無辜的人,這是有良知的人無法接受的后果。
對于此事的關注,更多的應該是引發悲劇的原因,而不是與犯罪嫌疑人共情,試圖找出受害者的缺陷。
在很多個評論之中,網友提到了“別逼迫老實人”、“鄰居糾紛不可能如此”、“長時間的欺負”,這些沒由頭的說法會影響一種不良的風氣。
王某的行為已經被定性為故意殺人罪,證明他的行為已經觸及到法律,即便是選擇輕生,也無法改變這個結論。
對于王某輕生后,在《刑事訴訟法》第15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將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后續的通報之中,也應該就悲劇的原因說清楚。
“只有將原因說清楚,才能從根本上引起大眾的注意!”這一句話是筆者在看到評論后,認為理性的一句評論,他講出了此類案件解決輿論糾紛的問題所在。

(村鎮的普法現場)
除此之外,受害者家屬還能向王某的家屬索要民事賠償,刑事責任不承擔,并不代表免于民事賠償。
王某因為鄰里糾紛持刀對9名同齡人進行攻擊,犯下7死2傷的罪行,可以就王某的遺產范圍內進行索賠,對于王某家屬是一種經濟上的負擔。
不存在人死債消的情況,王某被認定為悲劇的兇手,在輕生之后,王某的家屬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依法向9名被害人進行賠償,請注意一點是,超出遺產部分不用承擔。
我們可以發現鄰里糾紛并不是罕見的情況,這就需要執法人員加強對相關群體的普法,盡可能地減少欺凌他人的情況發生,防微杜漸的做法是有效減少此類悲劇發生的。
家庭是大部分人的避風港,在家庭受到侵擾時,應當選擇正確的方式解決,互聯網時代有更多的方法將自身的遭遇講述出來,不必選擇同歸于盡的做法。
大家早就清楚明白一點,“傷害他人的同時,也是在為自身尋找麻煩,一旦造成嚴重的后果,那就悔之晚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