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男子尾隨女生上公交車,在車上猥褻后被抓,二審讓人意外
原標題:2018年,男子尾隨女生上公交車,在車上猥褻后被抓,二審讓人意外
文/江湖獨白專欄
對于伸向未成年的人,法律是越來越嚴明,要求對相關犯罪嫌疑人從重處理,最高可判處死刑,任何一個試圖以年紀小來達到自身不可告人的秘密,都將被嚴懲。
2018年,男子尾隨小女生上公交車,在車上猥褻后被抓,二審改刑5年

在本次案例之中,男子在公交車上猥褻11歲女生,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對案情進行梳理,認為一審判決過輕,改判5年有期徒刑。
男子天真地認為只要提起上訴,就可以減輕處罰,殊不知他的行為已然構成猥褻罪的從重處罰情節。
在法院的二審期間,將犯罪嫌疑人的猥褻行為進行簡單公示,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視。
2018年,深圳的韓某騎電動車到公交車附近,碰到了受害者小悅在等公交車,因為正好是附近小學放學時間,大家并沒有注意到韓某的異常行為。
確認小悅為一個人時,韓某等小悅上了公交車,隨后尾隨到公交車的角落處。

誰也沒想到,韓某作為一名有自控能力的成年人,會站在小悅的身后,做一些羞恥的行為。
據監控顯示,韓某在上車之后,緊貼著小悅站著,明明空位置還有,可是他仍然選擇這奇怪的站位。
小悅在他身前發抖,幾分鐘過后,由于女生的掙扎和反抗,韓某只能下車離開,可是他的行為已經觸及到法律責任。
小悅下車后向母親哭訴,描述了韓某站在身后對她進行的不禮貌行為,母親對此憤怒不已,于是向派出所報警。
警方為小悅錄了口供,調取了公交車的監控,根據受害者描述的衣著特點,鎖定了犯罪嫌疑人韓某,韓某對其猥褻行為拒不認罪,反駁稱靠近小悅是擔心她跌倒。

面對韓某的狡辯,警方將公交車的監控調出,查明了車上并沒有擁擠到需要貼身的程度,而且韓某抓住小悅的手是放在身上,他的解釋根本不成立。
警方對韓某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向檢察院提起公訴,經過法院的審查,認為小悅在下車后迅速告知父母,結合韓某的說法前后矛盾,認定猥褻兒童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
對于這個判決,韓某并不認可,他始終認為他并不構成猥褻兒童罪的范疇,質疑處罰過重提起上訴。
案件的轉折點就此出現,韓某也沒有想到還會被加刑。

檢察院在韓某提起上訴之后,認為他的態度惡劣,并沒有認識到猥褻行為對受害者的傷害,毫無悔過的念頭,提出了一審量刑過輕的抗議。
在雙方的爭論之后,法院很快進行二審的審理,結合實際情況和法律條款,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最終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改判韓某有期徒刑5年。
為什么韓某上訴反而加刑?
這是有法可依的量刑,根據《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3條規定:在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猥褻,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
韓某在一審認定時,并沒有考慮到當眾這個情節,認為處于公交車的盲點,可是在二審的判決之中,公交車也被認定為“當眾”的加重情節。

原本在刑法的相關規定“猥褻兒童罪的量刑在5年以下”,一審法院已經減輕了韓某的刑事責任,可是韓某不服提起上訴,最終被認定為態度二審法院認為其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畸輕。
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對于“韓某”一類的人應當嚴懲,未來是屬于未成年人的未來,保護他們就是在保護社會的穩定,不能對犯罪嫌疑人有任何的放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