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倫貝爾一男子存款8萬,銀行察覺數目不對勁,要求他補交4600元
原標題:呼倫貝爾一男子存款8萬,銀行察覺數目不對勁,要求他補交4600元
內蒙古呼倫貝爾,一男子到銀行存款8萬元,事后銀行找上門要男子補交4600元,銀行方面認為男子只交了75400元,按照相關規定,需要補足才能承認這筆存款,可是男子堅持給了8萬元現金,質疑為什么銀行不遵守“錢款當面點清、離柜概不負責”的告示?
男子是一名村醫,他姓馬,好不容易省吃儉用攢下8萬元存款,擔心放在家里不安全,選擇到某銀行辦理定期存款的業務,為了盡快存款,他還特地騰出一天時間休息。
當天下午,馬某到銀行排隊辦理業務,聽到柜員點自己的名字,帶著存款到窗口處辦理,柜員詢問他預約的業務,馬某說:“存款。”
隨后,柜員給馬某準備了一輛存款憑條,告知馬某將金額填上去,馬某如實地填上8萬元,并且遞給柜員確認,在辦理業務時,全程并沒有出現異常。

緊接著,柜員按照規定將錢款清點,沒有發現有缺少的情況,就將定期儲蓄存單和回單遞給了馬某,雙方簽名確認無誤。
馬某解決此事后,就離開了銀行回家了,他想著錢存在銀行安全,還能拿到不少的利息,這樣他的積蓄就變多了。
意外的是,銀行在當天下午聯系到馬某,聲稱馬某給的8萬元數額有誤,經過監控的查詢,只給了75400元,還差4600元才夠8萬元。
然而,在馬某看來,銀行的告知寫明“離柜概不負責”,他是給了8萬元的,事后才找到他要欠款,是不應該承擔銀行出現的錯誤的。
馬某的意思很簡單,即便是在清點過程中出現問題,還是要讓銀行承擔這個風險,但是銀行多次聯系,馬某還是到銀行查看監控確認。
在銀行的監控內,馬某看到柜員在清點現金,輪到第七疊一萬元時,驗鈔機上顯示了“54”的數字,雙方的爭執就出現在這里。
可是,馬某還是不愿意承認他給少了,堅持是驗鈔機卡機的問題,雙方溝通無果夠,銀行將這一情況上報到村委會求助。
捋清楚情況后,村委會的工作人員提出雙方各自承擔一半的金額,馬某賠付給銀行2300元,可是馬某拒絕這個建議,銀行無奈選擇起訴到法院。

不過,事件的反轉很快來了,馬某想清楚之后,提出返還銀行2300元,以村委會的建議平息此次糾紛,可是銀行訴訟期間不愿意撤訴,堅決要馬某承擔4600元的責任。
是不是真的會同銀行所說的一樣,是馬某少給了錢?
1.銀行要讓馬某賠付4600元,是出于什么法律條款?
在此次糾紛之中,法院認定為“不當得利”,根據銀行提供的監控,可以明顯看到柜員在清點上出現錯誤,視頻內容沒有剪輯和處理,具有真實性,能夠反映當時的場景。
馬某實際交付給銀行的數額為75400元,出現差額為4600元,這筆錢屬于不當得利范疇,受損失的銀行可以要求馬某返還這筆差額。
2.馬某多次提到的“離柜概不負責”,為什么無法在實務之中作為自證的依據?
簡單來說,馬某被銀行起訴,銀行作為起訴一方提供證據,馬某作為不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需要為反駁證據而提供證據,可以起到證明防御的作用,使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所舉證據的證明力下降。
而銀行張貼的“離柜概不負責”只是一種提醒,并沒有寫在出現在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之中,是無法作為證據反駁現有的證據,因此馬某才會提出讓銀行撤訴,以2300元的折中價返還銀行。
3.法院最后還是支持了銀行的訴求,要求馬某退還4600元的不當得利,為什么?
其中“誰主張、誰舉證”的真實意思是主張法律關系存在、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它往往會被混淆,要提供實質的證據證明自身的話語,并不是聽從一句話解釋。
結合銀行和馬某的雙方供詞,銀行有未經剪輯真實性高的監控做證,而馬某只是提出驗鈔機有問題,無法證明實質上存在問題,而且第八次的驗鈔并沒有問題,因此法院支持銀行的訴求。

4.在一審判決后,馬某上訴,表明8萬元是和妻子一同清點,不存在漏數的失誤,在調解期間向銀行尋求和解,只是想盡快解決此事。
可是法院二審認為,經過監控的深入調查,可以看到柜員在清點時,明顯數額有出入,導致馬某獲得4600元的不當得利,應當退回銀行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