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淮安,男子駕車去加油50元,員工操作錯誤,事后要賠105元
原標題:江蘇淮安,男子駕車去加油50元,員工操作錯誤,事后要賠105元
陳亮是一家車行的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接到任務,上司要求他驅車到附近的油站,為客戶的車加一點油進去。
陳亮爽快地答應,根據他的經驗,送還給客戶只需要加50元油錢,于是告知員工,自己只要加50元就行,員工轉身就開始工作。

過了一陣子后,陳亮感覺加油的時間有點長,上前查看看到油表顯示260元的收費,立即叫員工停止加油,詢問員工是怎么回事?
員工回頭一看,原來是剛才設置油表時,沒有注意將數字打成了5050元,反過頭來問陳亮,難道不是加5050元油錢?
陳亮聞言大怒,指著汽車說道,你看過有人一次性加5050元油錢?員工支支吾吾地回答,這不是聽錯了嘛?
過了一會兒,員工向陳亮表示歉意,希望陳亮支付260元的油錢,陳亮堅稱自己只要50元,剩下的210元不會付款的。
雙方的糾紛引來了其他員工,有人認為是員工設置的錯誤,也有人認為陳亮多支付一點也沒問題,陳亮怒斥,這不是自己的車。
員工回憶了一下操作過程,想起了是陳亮開郵箱太久了,期間有汽車入站,他跑去加油后,回來再次輸入50,油表就成了5050元了。

得知情況后,陳亮不接受員工的建議,堅持多出來的210元由加油站負責,員工無奈只能報警處理,為了趕時間,陳亮只能報警處理。
1.在此次事件之中,雙方都認為是對方的錯誤,應該由誰承擔加多油的責任?
加油站員工因為個人失誤,導致客戶的損失,他的行為已經造成了陳亮的合法權益受損,應該對陳亮負有賠償責任,員工也承認了這一點,只是在賠償的力度上,是可以進行協商解決的。
2.加油員工操作失誤造成公司損失,可油已經加在了油箱里,經過協商,雙方各自承擔多出來的油錢一半。
簡單來說,在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是需要賠償的,包括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結合本案中的細節,加油站員工因個人問題加多油,對客戶造成困擾,也會加油站造成損失,加油站先行賠付陳亮的105元,后續對該名員工進行處罰。
3.加油站雖然可以懟員工進行處罰,但是在法律上是有限制的,不能任意地進行處罰。
在此次糾紛之中,員工是最大責任人,要不是陳亮著急離開接受調解,該名員工將承擔更大的責任,同時,加油站在得知情況后,造成的105元損失可以由他承擔,扣除不超過當月工資的五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