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溫州,男子意外身亡,家屬整理遺物發現問題,借親戚543萬
原標題:浙江溫州,男子意外身亡,家屬整理遺物發現問題,借親戚543萬
金先生是一個商人,他會將收支情況記錄下來,在意外身亡之后,家屬整理他的遺物后發現,親戚林某借了金先生534萬。

在這本筆記之中,記下了金先生將錢款陸續借給林某后,還注明要利息,可是并沒有林某歸還錢款的記錄,家屬有理由懷疑林某賴賬。
于是,家屬找上林某確認,林某堅稱,這一筆錢是金先生投資的錢,已經結賬還清給金先生,可是并沒有提供相關的證據。
原來林某得知金先生在銀行有一筆活期存款,數目不少,就向金先生提出可以合伙做一個項目,聲稱只要投資就能獲利。
然而,金先生感覺到行情不好,不愿意貿然投資,林某就糾纏林先生,表明投資的高回報,事后以月息1%與金先生達成共識。
緊接著,林某就不斷向金先生討要投資,考慮到是親屬的緣故,金先生都是盡量地滿足,就這樣持續給了7年。
期間,林某一邊借款一邊還款,有時候用月息1.2%的說法向金先生要錢,金先生按照約定不斷罰款,兩人之間的金錢來往密切。

可是,在金先生意外身亡后,林某再也沒有提到欠錢一事,也沒有向金先生的賬戶還款,等到家屬發現,欠款包括利息已經到534萬了。
捋清楚情況后,家屬向林某要錢,林某以結清尾款的說法,拒絕承認和金先生之間存在債務問題,家屬多次溝通無果,只能起訴。
家屬將金先生的筆記拿出來,上面記錄著兩人之間交易的情況,包括金先生的借款和林某的還款,有理有據,林某是無從抵賴的。
1.金先生和林某之間是否存在債務關系,是需要有證據來證明的,家屬有筆記和賬戶信息,向法院起訴是合理的。
在本案之中,金先生的家屬選擇起訴林某,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需要提供證明金先生和林某之間存在債務的證據,否則要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

證據包括兩人之間的金錢往來,金先生的筆記時間,經過公證認可的證據都可作為起訴的證據,另外林某堅持自己已經結清,也需要提供證據辯駁。
2.金先生是意外身亡,起訴林某可以由第一繼承人進行追討債務,要求林某履行還款責任。
金先生意外身亡,他與林某之間的債務屬于遺產,如果沒有法定遺囑指定,將與妻子分一半,由其他繼承人分攤,民事訴訟可以由妻子負責,向林某追討錢款,如果林某拒不退回,那么還需要承擔不當得利的侵權責任。
結合本案來說,金先生家屬擁有轉賬記錄和筆記等具體證據,林某無法提供還款的證據,因此法院判處林某歸還金先生家屬534萬元。
3.如果林某敗訴后,拒不執行退款,將面臨什么法律處罰?
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已經對林某做出歸還534萬元債務的本息,還要承擔此次民事訴訟的案件受理費。

如果林某拒不還錢,金先生的家屬可以提供被執行人有財產而不還錢的證據,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林某涉及到金額特別巨大,很有可能將面臨刑事處罰,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