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威海,女子在銀行存了500元,銀行不承認三十年前合同
原標題:山東威海,女子在銀行存了500元,銀行不承認三十年前合同
龍某是60多歲的老人家,她并沒有留下多少積蓄,唯一令她感覺到開心的是一張500元的存單,按照當時的約定,她可以獲得18萬的本息。
原來銀行工作人員告知,存款可以一直按照利息計算表變化,三十年可以漲到18萬元,于是她拿著存單向銀行提出兌現。

可是,到了銀行后,才知曉計算利息的方式有誤,龍某只能得到三千多元,達不到之前約定的18萬元。
龍某聽說銀行工作人員的解釋,她不愿意相信,換做是任何一個人,三千多元和18萬,根本是沒辦法對比的。
然而,銀行堅稱,存單上的三十年存期不是按照三十年計算的,而是每三年到期轉存合計的期限,同時還要考慮到利率浮動。
這種方式和龍某了解到的記息算法不同,龍某是直接按照存單上的三十年進行計算,溝通無果后,龍某只能將該銀行起訴到法院。
龍某的訴求是,要求銀行兌付存單支付本息18萬余元,還要支付逾期支付利息,銀行則是不認可此龍某所說的。
經過法院的審理,認為銀行方面存在使用記息時間過長的問題,銀行敲定長期的儲蓄合同,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存款年限及最高利息的規定。
同時,銀行的違規操作已經被叫停,并不被法律支持,不具備合同效力,法院一審認為,銀行存在過錯,應對龍某有補償。

針對龍某的訴求,法院方面認為,龍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具備對事關自身利益的事件有一定了解,本身存在過錯,不予支持18萬的訴求。
最終,法院判定銀行向龍某支付本金+利息為3053.79元,另外再賠付按利息計算的10%差額給龍某,雙方不服均提起上訴。
龍某認為銀行作為有吸納存款的國有金融機構,應當清楚相關的法律規定,違規操作的責任應由相關部門審理,不能由儲戶承擔。
銀行方面則認為,儲蓄合同并不存在過錯,附表中的三十年利率上升,符合人民銀行的規定,是根據儲戶自身選擇過自行計算的浮動利率。
1.銀行提供證據表明,龍某的30年存款受國家利率調整,會出現隨時變動,分段計息,有沒有法律依據?
在本案之中,龍某堅持要按照存單后的利率表進行計算,可是法院認為,涉事銀行需要按照人民銀行的指示,在有效的利率空間辦理存款業務,雙方之間的利息不合理,合同部分無效。
2.雙方都有過錯,法院一審判定根據什么來制定賠償責任的?
結合本案的細節,銀行違規辦理存款業務,未向龍某解釋好利率浮動的問題,存在過錯,而龍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關切身存款利益的事情也有知曉義務,因此法院一審判定銀行向龍某支付3,053.79元,包括百分之10的利息差額部分。
3.法院二審認定,一審判定銀行賠付龍某利息差額的十分之一,并無不當,駁回雙方的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龍某提供的存單并無存款期限,可是其中有一項注意事項,存款應由銀行“選擇最佳存期最佳利率,最高收益,自動轉為其存”,經過銀行提供相關的證據計算,涉案金額按三年存期,到期后自動轉存。

附表上有標注“會隨著國家利率調整波動,分段計息”等,可是銀行并為通知到位,與其協商是否變更或接觸存款合同關系,認定銀行有責任賠付龍某。
還有龍某為農村人士,對相關的法律條款和存款利率認識不到位,對銀行辦理業務有合理信賴的心理,法律予以保護。

鑒于龍某未對國家的利率調整有所了解,對自身的損失負有責任,因此駁回雙方的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