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鳥案”男子出獄,眾媒體“英雄般”直播他回家,可他并不無辜
原標題:“掏鳥案”男子出獄,眾媒體“英雄般”直播他回家,可他并不無辜
文/海盜君(謝絕抄襲,所制作圖片盜用必究)
標題:“掏鳥案”男子出獄,眾媒體“英雄般”直播他回家,可他并不無辜
“大學生僅僅因為掏了個鳥窩,就被判刑10年。”
很多網友看到這簡簡單單的幾個字,立馬血壓上升十分憤慨,不管不顧就要為這個單純無辜可憐的大學生討公道。
然而,這個案件可以說是近幾年互聯網最大的“流量騙局”。
很多媒體故意隱藏了很多關鍵信息,只聚焦這個男生因為無意掏了2個鳥窩共16只鳥,然后就被判了10年。

因為這樣的“偏頗”報道,很多網友只記得大學生因為“掏鳥窩”被判10年,在網絡上與別人激辯時,抨擊社會詆毀公信力,發表一些恨國言論時,總是要把這個案例拿出來作為佐證。
即便這個案子已經被很多人發出真實、詳盡的來龍去脈解釋,但總有人不知道,當然也有很多人即便知道卻“我不聽我不聽”。
大家更相信謊言、謠言,而不關心辟謠后的真相。
很多媒體將這個案子定名為“掏鳥案”,而“掏鳥案”三個字其實就是此案最大的誤讀。

案發時,20歲的當事男子閆某天是一個大一學生,他確切地說是被判了10年半,在獄中因表現良好共減刑20個月。
5月27日,閆某天出獄,多家媒體跟蹤報道,直播閆某天回家,大紅橫幅,歡迎席面,場面宛如英雄歸來。
作為家人,不管是因為什么原因,孩子回家是值得高興的,這慶賀一下無可厚非。
但是很多媒體,尤其是官媒,報道的語氣像是“冤假錯案”的英雄,仿佛閆某天是“違法抗法”里程碑式的人物,看的很多人一臉問號:是不是還要敲鑼打鼓戴著大紅花表彰一下?
有網友忍不住反問:他這是成英雄了?下一步是不是要開始做網紅直播帶貨了?

很多路人誤以為的這個案子是:大學生在暑假不小心掏了2個鳥窩里的幾個鳥蛋,無辜被判10年。
稍微了解一些的人以為的案子是:這個大學生掏了16只鳥賣掉了,也就賣了1000塊錢,沒想到這個鳥居然是二級保護動物,這也太冤了,普通人哪知道這是保護動物啊。
人不如鳥?小題大做?

可實際的案子卻并非如此:掏鳥窩只是這個案件中,最不起眼的“一個罪名”。
當時百度貼吧很火,閆某天是貼吧的常客。
他多次在貼吧分享、轉賣自己捕獵到的野生保護動物,并且都準備標注了鳥的名字,這下你還會以為他只是“誤掏”嗎?

閆某天是當地“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看這個名字就知道他的資深捕鳥身份,他曾多次轉買轉賣鳥類,包括鳳頭鷹、阿穆爾隼等。
掏來玩是一回事,掏來賣可就是另一回事了?
本案另一個人是和他一起的,這證明他并非單槍匹馬,而是“團伙”作案。
捕獵、收購、倒賣“一條龍”,閆某天長期在網上兜售鳥類,這你還覺得他只是個單純且什么都不懂的大學生嗎?

不僅如此,當有網友留言提醒他這么做是犯法時,他不是反思,不是收斂,而是反罵那些網友多管閑事,并且變本加厲。
甚至,閆某天還組裝氣槍捕獵保護動物進行販賣,并發帖炫耀自己捕獲殺害的動物。
這些“炫耀”都是證據,更是他被判10年的重要依據。

主觀故意,明知故犯,犯有數罪,情節特別嚴重,當地相關部門頂著壓力維持原判:閆某天屬于數罪并罰,10年不算重判。
根據我國現行的捕獵野生動物相關的法律,情節特別嚴重的起刑就是10年,閆某天被判10年半的確是“輕判”了。
人當然比鳥重要,但是既然有法律在先,那我們就應該去遵守這些法律,而不是明知故犯,然后被判后再來喊冤。
當你開開心心花那些因為非法捕獵賺來的錢時,怎么不喊冤呢?

生活中,很多男生喜歡玩這些東西,可以理解,一開始不知道對錯,也可以理解,但當別人提醒你這是違法時,就應該立馬止步。
而不是把“不知情”演變成“情節特別嚴重”,男生能被重判到10年,他自己功不可沒。
也許從男生的角度來說失去10年的青春很可惜,但是從他做的事來說,他的判罰并不冤。
男生也為自己的年輕不懂事付出了代價,我們可以接受低調改過自新,但無法容忍媒體高調顛倒黑白。
可媒體那么專業,難道他們真的不知道此案的真實詳情嗎?
對于這件事,你有什么想說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