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男子到超市買東西,10.7元變22元,憤怒投訴對方要賠償
原標題:河南鄭州,男子到超市買東西,10.7元變22元,憤怒投訴對方要賠償
男子李先生是超市附近的居民,在閑暇時進入超市逛逛,看看是否有合適的商品可以購買,當李先生走到賣干貨的區域,看到一包銀耳價格很優惠,于是上前查看。

李先生清楚地看到產品的標簽上注明10.7元,價格比同類產品少一點,認為十分劃算后決定買一包試試,隨后拿到柜臺結帳。
然而,店員掃了條款后告知李先生,銀耳一包22元,頓時李先生就好奇,明明擺放的地方是10.7元,為什么會出現22元的價格?
可是,店員并沒有給李先生好臉色,以為李先生是看錯了價格,讓他重新查看一下,系統顯示確實是一包22元,要不然讓他去找負責人要說法。
聽完店員的話語,李先生頓時怒不可遏,自己在超市李買東西,產品價格相差兩倍?這是怎么做生意的?李先生氣沖沖地找到負責人,要求他給一個解釋。
可以說,這樣的價格不一樣,會讓消費者出現錯誤的認知,以為一包銀耳價格便宜一半,到了結算時又沒注意,造成經濟損失。
李先生找到店長反映,店長得知情況后,并沒有解釋此事,只是聯系了工作人員,將22元的價格修改回來,還無視了他的退貨要求。
店長的做法讓李先生很生氣,于是他將此事曝光,在和店長溝通無果后,店長隨便敷衍了幾句想要離開,李先生直接過去抓住店長的手臂,怒斥怒斥:還想打人是吧?
店長對李先生的需求不管不顧,反而是要求李先生賠償衣服的錢,李先生很是無語,自己是過來維權的,到頭來成了打人者?
李先生的情緒越來越激動,揪住店長就不讓他離開,店長則是指著衣服讓記者查看,是不是看到李先生打人了?差點發生了另外一起糾紛,隨后店長告知李先生,要想處理此事可以去總部反映。
李先生不認輸,拿著銀耳就到了超市總部,發生超市總部并沒有人上班,面對這個問題,李先生撥打了市場監督局的電話,要求對超市進行檢查。
市場監督局的人接到求助信息,表明會跟進此事,如果是超市有問題,那么會讓超市承擔相應的處罰。
那么如何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此事?

1.超市的價格出現錯誤,屬于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屬于違規行為。
李先生保留了自己購買銀耳的證據,還拍下了現場的照片,確定超市存在低標價高賣出的情況,是屬于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李先生購買銀耳是22元,與超市標價的10.7元有較大的出入,結賬時支付了22元,店家屬于隱瞞事實和工作失誤,應當對李先生進行補償。
2.超市屬于違規行為,李先生還保留了證據,證明超市違反了相關規定。
對于經營者來說,誠信經營和不得虛假宣傳是兩個原則,10.7元和22元的對比,超市方面屬于欺詐消費者,應當對其進行處罰。
3.超市構成消費者欺詐,李先生可要求索賠。
李先生表示,他并不是在意這10.7元,只是認為超市的行為很容易造成其他消費者的誤解,另外超市工作人員的態度也不好,這才導致他想要討回公道。

在事件曝光之后,超市的負責人找到李先生道歉,希望李先生能夠原諒,承諾會賠錢給李先生,這前后的差距,相信超市是認識到自身的問題,價格不足按500元計算。
4.網友認為,超市的價格問題可大可小,應當慎重對其進行例行檢查,不能夠糊弄過關,有關部門也要及時介入,對經營場所的價格進行管控,消除某些不良商家的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