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一男子改名“劉霸道”被拒,怒而起訴公安局,法院判了
“雁過留聲,人過留名”,名字伴隨人的一生,成為身份的符號,甚至會影響別人對自己的第一印象,所以顯得尤為重要。受傳統文化的影響,國人多半看重名字內涵,無不希望有個好名,為此申請改名的例子,并不罕見。

不過,因為改名未果狀告戶口登記機關的,就不那么普遍了。沈陽男子劉某超覺得自己原來的名字太普通,想改個霸氣又符合個人喜好的名,結果當地公安機關答復不能予以更改,他認為私人改名的自由權利受到侵害,為此怒而將公安局告上法庭,最終結果出乎意料。
案情緣由:
劉某超是一名90后男子,提起90后,多數人都會想到貼在他們身上的重點標簽:個性。當事人劉某超恰好符合這項標簽,畢業工作幾年后,劉某超有了一定的積蓄,買了車,正因為這輛車,劉某超產生了改名的念頭。
2020年11月的一天,劉某超來到轄區派出所,申請將戶籍登記姓名更改為“劉霸道”,此時劉某已經三十歲,年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再想改名會受到更多的限制,劉某超自然也不例外,他帶齊了身份證和戶口本等所需資料,自信滿滿地以為改個名沒多大的問題,屬于個人自由,卻被拒絕。

劉某超感到非常不滿意,民警則感到十分詫異,他原來的名字挺好,非得改這么一個怪名做什么?更別說他給出的理由還那么特殊了。劉某超不肯放棄,屢次溝通,強烈要求,糾纏不休,最后實在沒辦法,他索性告到法院要求主持公道。
對簿公堂:
法庭上,劉某超拿出了法律依據,訴稱根據《民法典》第1012條的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變更自己的姓名,被告作為戶口登記機關不履行登記義務,是對他私權利自由的一種干涉;
再者,劉某超認為“霸道”這個名字非常有氣勢,內涵意義符合其喜好,沒有任何的不妥。
劉某超的主張,被告表示非常不可思議,辯稱:雖然劉某超享有改變姓名的權利,但每一個社會公民的權利都不是個人想當然行使的,需要受到一定限制,就拿改名這件事說,姓名不單單代表一個人的身份符號,還是劉某超從事民事活動法律身份的確認。

劉某超作為社會的一份子,自然接受國家的公共管理,公民姓名管理,就屬于整個大范圍管理需要的范疇,改名也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民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依法變更姓名,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另根據當地戶口登記管理條例的要求,成年人原則上不予變更姓名,除非因特殊原因提出申請,得到調查核實,批準改正。經調查理由并不正當的,不能進行更改。劉某超出于個人喜好青睞“霸道”二字,這兩個字的含義本身就存在一定問題。
所謂霸道,在詞典解釋中與“王道”相對,是古代諸侯君王崇尚武力、刑法、權勢的一種表現,也指為人蠻橫不講理,總之含義沒好到哪兒去,劉某超認為這個名字氣場足,他喜歡,所以要改,但如果每個成年公民都拿這種理由來要求改名,一定會造成社會管理秩序混亂。
其次是,劉某超到派出所申請改名時,提及了改名想法的由來。

劉某超開的車是一輛某品牌的“霸道”汽車,他十分鐘愛,據了解,該品牌款型廣告因為涉及有辱國民感情的不良事件,曾經歷改名,原告出于個人喜好相關汽車,要求將戶籍姓名進行對應更改,明顯違背公序良俗,不符合法律法規。
法理分析:
原告和被告各執一詞,為了彰顯個性改名的劉某超,訴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嗎?劉某超聲稱公民有改名的個人自由權利,倒也沒有說錯。但是,私人的自由往往受到一定限制,正如法諺所說,“法無禁止即自由”,公民自由的前提是不和法律發生明顯沖突。
劉某超申請變更姓名,被告方具有法定的職權,可以依法受理或者拒絕,對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不應通過。劉某超依法享有的姓名變更權依法限制,尤其他要改的還是戶籍登記的姓名,比一般非正式的筆名類名字重要得多,不能兒戲。

正如被告所說,自然人戶籍姓名變更不僅影響個人法律身份,還關系到社會管理手段,所以原則上,18歲以上成年人戶籍登記姓名的變更,只能出于正當、特殊原因(比如公安機關登記工作出錯之類),而不是像劉某超一樣,想到一出是一出,喜歡一款汽車,想讓名字更有氣勢,就鬧著改名。
且不提劉某超的喜好理由來源違背公序良俗,若是這種改名都能通過,社會管理必然增加許多復雜風險,劉某超的改名愿望不符合民事法律、當地居民戶口登記條例的要求,既不特殊也不正當,被告沒準許他提交的申請,不存在任何問題。
小結
經法院審理,劉某超的訴求被駁回,改名“劉霸道”宣告失敗。要說劉某超不懂法,他在要求被拒絕后第一時間走訴訟途徑;要說他懂法,卻又以這么兒戲的理由要求改名,顯得很矛盾。要說能從這樁案例中學到什么道理,大概就是法無禁止才是自由,私人自由不能凌駕于公共秩序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