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歲小伙捅死6名警察,行兇后說出了驚人之語
原標題:27歲小伙捅死6名警察,行兇后說出了驚人之語
文|木槿夕先生
27歲小伙捅死6名警察,行兇后說出了驚人之語,你不給我說法,我就給你說法,事后被判死刑,成為了一起極端案件,警示后來者遵紀守法。
本文將講解一下案例回顧,分析原因,向大家講解一下雙方的法律責任。

2008年7月,上海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案件,轟動全國,27歲小伙攜帶自行制作的燃燒瓶和一把匕首來到閘北區政法辦公大樓,沖入其中實施報復,導致六名警務人員被殺害,這一場重大事件,背后竟然起源于自行車被盜的治安事件。
案發前夕,由于上海頻繁發生自行車偷盜,警方開展了24小時的無死角巡邏來抓捕嫌犯,期間碰到了性格孤僻的楊某,攔下他對其進行審問,看到楊某騎著自行車,認為他是偷盜自行車的嫌犯,隨后將其帶回扣留6小時。
經過警方的核查,查明楊某的自行車是租來的,證明楊某是無辜的,可是楊某認為涉事人員無故將他拘留6小時,嚴重損害他的個人自由,要求他們道歉,并未得到重視。

楊某是單親家庭長大的,從小就不善言談,面對警方的審查是配合的,可是數名辦案人員認為他有嫌疑,就將他帶到派出所審問,并且扣留他的自行車,審問期間,楊某拿不出相應的證據,只能向警方解釋,導致審問時間長達6小時。
雖然楊某被證實是無辜的,但是他并沒有得到道歉,心中的怨氣越發強烈,決定向辦案人員進行報復,提前準備了煙霧彈和刀具,用煙霧彈制造混亂,毫不猶豫沖進辦公樓,見人就砍,十分瘋狂。
等到現場的問題解決后,楊某也被其他警察控制,經過調查,楊某的母親患有精神疾病,而楊某有精神疾病的遺傳基因,案件受到廣泛關注,大家都想了解楊某的結果如何?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時候實施了危害行為,其造成的嚴重后果,不負刑事責任。
換句話說,如果能夠證明楊某在案發時候是清醒的,那么他就可以不負刑事責任,即便是認定楊某在行為時由于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對其進行醫學治療。
此外《刑法》中有一項規定,如果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的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就應該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楊某案發時候是否為精神病發,是他面臨處罰的重要依據。
經過法院的審訊,宣判楊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造成6人死亡的嚴重后果,雖然他有精神疾病,但是在案發時處于清醒的狀態,是對社會有嚴重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判處楊某死刑,并且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雖然楊某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是二審法院審理后支持一審判決,維持宣判,駁回楊某的上訴請求,楊某在2008年11月26日被執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