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寫了一個最字,憑什么罰20萬?”男子起訴市監局,法院判了
一個人說話太過絕對,極有可能會被打臉,而在廣告中宣傳得太過絕對,則可能會涉及違法面臨處罰。在新廣告法中明確規定了“不得在商品包裝或宣傳頁面上使用絕對化的語言或表示用語。”其中“最”“極”“第一”等詞匯首當其沖。
可“王婆賣瓜自賣自夸”的售賣形式持續已久,對于有些商家來說夸大就是商機,不免就邁過了法律的禁區。
浙江杭州西湖區某炒貨店就因為一個“最”字將市場監管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撤銷因店鋪違規使用廣告語做出處罰20元的決定,炒貨店表示自家廣告語已經用了數年從未有任何問題,20萬一個字簡直就是荒唐。
西湖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前因后果進行了分析。

案例分析:
春節剛過,西湖區人流量依舊不減,涉案炒貨店位于較為繁華地帶,來往客人也是絡繹不絕。這天正在店里忙碌的店主方某接待了兩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購買了半斤糖炒栗子,在拿過包裝紙袋后,看著上面寫著的“杭州最好的炒貨店鋪”幾個字,突然找到發老板,稱這個:“最”字根據廣告法是不能用的,必須要規避,兩名男子反復以此事要求店主方某賠付1000元“了事”。
方某的炒貨店是個夫妻店,店面不大,名氣卻不小,這些年來各種情況經歷得多了,面對莫名其妙索要錢財的手段,方某也不害怕,直接揚言要他們去告,反正沒錢給。沒想到幾天過后,還真就收到了西湖區市監局發來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責令方某立即修改自家炒貨店廣告語,并在規定金額內對方某炒貨店處以二十萬元罰金。
一個字二十萬,方某無法接受,再加上之前和兩名男子之間鬧的不愉快,方某覺得這就是有意為難,如果不能用,可以告知他們整改,哪怕是罰個幾百上千他也樂意接受,一下子整二十萬,讓人難以服氣的同時,也是將他這樣的微小型個體戶往絕路上逼。

方某認為“最”字的應用也要看場合,或者對市場的影響程度,他們在使用過程中并沒有構成惡意競爭,也并非欺詐銷售,“最好”只是作為老板對自家炒貨質量的一種肯定,即便太過絕對也無傷大雅,過度揪字,巨額罰款,實在是不近人情。
從作出處罰一直到處罰聽證,方某多次表示不服,卻無人理睬,即便提出復議,結果依舊沒有任何改變。一氣之下,方某直接將市場監督局告上了法庭,認為市監局認定事實不清,處罰結果過重,要求市監局撤銷行政處罰結果,并賠償自家店鋪在處罰期間的各項損失。
在訴訟過程中,方某提供了各項舉例,證明“最”字在廣告營銷中的普遍性,他認為自己僅僅就是這些違法者中最普通的一員,且是首次違規,如果要進行懲處也應當從輕處罰。對此,杭州市西湖區當地法院作出回應。
法院分析:
在本案中涉及《廣告法》的應用,最新《廣告法》中明確規定——“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憑借此條法規,在商家涉及違法行為時,作為執法機關,市監局可以對此進行一定程度的懲處,并責令整改。但在一般情況下,針對首次違規且情節并不嚴重的商家,作為執法機關應當從罰款處罰。
市監局方面認為,他們所開具的行政處罰單完全符合法律要求,在聽證會上,多方人員進行討論時,考慮到涉事炒貨店為初犯且認錯態度良好,已經將其懲處壓至最低,20萬壓底懲罰,并非隨意重罰,而是多方考慮商討后做出的決定。
而方某卻認為,自己的廣告并非商業電視廣告,只作為自家門店使用,不具備欺詐夸大效果,在自己的店里,給自己所賣物品加頭銜,自己樂意而顧客也并沒有反對或者認為不適,為何市監局就覺得有問題?

一個堅持自己的懲處沒有問題,一個認為市監局小題大做,雙方鬧到了法庭上,吵得不可開交,最終經由當地法院審理,法院認為本案原告炒貨店經營過程中卻有碰觸法律的行為存在,但是經調查并非知法犯法故意為之,且在得知此舉確實違法后,對該行為進行了及時的改正,態度良好,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小,影響范圍有限,20萬的懲處對于小型個體戶來說并非一筆能夠輕易承擔的賠償,應當謹慎下達懲處。
最終,該案經當地法院判處,原告方某勝訴,之前下達的行政處罰通知被判無效,責令當地市監局對該事件重新進行處理。
俗話說得好,當官不為民作主不如回家賣白薯,任何行政機構在進行懲處下達時都應該進一步考慮事件的輕重情況以及被懲處者的承擔能力,在盡量合適的條件下對違法者進行合理的懲處,這才是法律應用的正確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