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爽涉嫌“陰陽合同”逃稅被查 可能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新華網北京4月30日電(記者 盧俊宇)連日來,鄭爽1.6億天價片酬事件,引發(fā)輿論關注。有人舉報其涉嫌“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對此,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受理案件,正依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進行調查核實;北京市廣電局啟動調查程序,約談涉事企業(yè)負責人,全面核查相關劇目制作成本及演員片酬。鄭爽也回應稱,愿意接受并配合一切調查。
我國對“陰陽合同”及偷逃稅行為都有哪些法律規(guī)定? 如果鄭爽涉嫌“陰陽合同”逃稅被查實,她可能面臨什么處罰?本期法治課代表采訪了京都律師事務所翁小平律師。
“陰陽合同”最終目的是逃避納稅
新華網記者:什么叫“陰陽合同”?
翁小平:繼藝人范冰冰的“大小合同”事件之后,近日藝人鄭爽又被曝出涉嫌“陰陽合同”。“大小合同”、“陰陽合同”雖名稱不同,但實質都是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合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小合同”用于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大合同”則實際約定雙方交易價格,彼此對其秘而不宣,目的是逃避納稅這一法定義務。
“陰陽合同”相關條款屬于無效條款
新華網記者:我國對于“陰陽合同”都有哪些法律規(guī)定?
翁小平: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陰陽合同”是區(qū)別于稅收籌劃、合理避稅的違法行為,是一種偷逃稅款的行為,是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的,不僅可能面臨行政處罰,而且情節(jié)嚴重時還需承擔相應的稅務犯罪的刑事責任。如果“陰合同”涉及到上市公司,還可能觸發(fā)利益輸送、信息披露等證券犯罪的問題。
從民法的角度上看,在合同的效力認定上,陰陽合同旨在通過虛構合同標的,欺騙國家稅務機關,從而達到少繳、不繳稅費的非法目的,其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依據我國民法典第153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相關條款屬于無效條款。
偷逃稅情節(jié)嚴重可構成逃稅罪 初犯并補繳相應稅款可免刑責
新華網記者:“陰陽合同”是手段,最終目的是逃避納稅義務。那么,我國對偷逃稅行為如何處罰及量刑?
翁小平:對于一般的偷逃稅行為,依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刑法角度上看,通常納稅人因逃稅被行政處罰后,不會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也不排除在個案偷稅數額占比較大、次數較多、頻率較高的情況下可能會觸犯刑法相關規(guī)定,從而構成逃稅罪,面臨相應的刑事處罰。
根據法律規(guī)定,逃稅數額在5萬元以上、占應納稅額10%以上就夠入刑標準。但是,刑法還規(guī)定了“逃稅罪初犯免責條款”,即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也未因逃稅受過刑事處罰,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納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鄭爽如果無力繳納最終認定稅款 可能要面臨刑責
新華網記者:如果鄭爽利用“陰陽合同”偷逃稅被坐實,她可能面臨什么處罰?會入刑嗎?
翁小平:如果鄭爽利用“陰陽合同”偷逃稅被坐實,她首先要面臨的是行政處罰,補交相應的稅款。如果她無力繳納經稅務部門最終認定的稅款,則可能要面臨刑事追責。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果司法機關經調查發(fā)現(xiàn)整個過程中還有其他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則還可能要涉及到數罪并罰的問題。
原標題:法治課代表|鄭爽涉嫌“陰陽合同”逃稅被查 可能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值班主任:田艷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