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 4歲男童被未栓繩惡狗撕咬身亡,家屬索賠13萬,鄭州法院判了
原標題:回顧4歲男童被未栓繩惡狗撕咬身亡,家屬索賠13萬,鄭州法院判了
人與狗之間的關系已經存在了數萬年之久,從最開始被馴養的野獸,一直到后來狗被馴服成可以看家護院的家畜。“柴門聞犬吠,風雪夜歸人”,從這句詩中也可以看到,在很久之前,狗便被用來看家護院,而現在狗更成為了可以在生活上對人類進行陪伴的寵物。
在歷史的長河里,狗雖然被馴化了很多,但它們畢竟來自于大自然,骨子里依舊保留著一些野性。若是在平常飼養的時候沒有管理和束縛好這些動物朋友,那么很可能會惹出禍端,釀下悲劇。

在2015年的河南鄭州某村,便發生了這樣的一幕悲劇,4歲男童被未栓繩惡狗撕咬身亡,隨后家屬向犬主人索賠13萬,遭據后向法院起訴,鄭州法院判了。
河南鄭州某村的劉奶奶和自己4歲的小孫子生活在一起,村子里的青壯年大多都外出打工去了,小孫子的父母為了掙錢也都沒有留在家里。2015年8月某天的中午,劉奶奶照顧著孫子濤濤吃完午飯后便帶著孫子一同在外溜達,隨后他們便閑逛到了袁大爺家。
劉奶奶和袁大爺原本有一層遠親關系,而且兩家人住得也不遠,所以在平常生活中兩家人也都互有往來。袁大爺在自己的院子里養了只大型犬看家護院,還在院子里養了一些雞、鴨等家禽,前段時間,鴨圈里的鴨子孵出了一窩小鴨子,這就讓袁大爺家的院子顯得更熱鬧了一些。

而小朋友天性是愛玩的,對小動物也大多是喜歡的,于是在被奶奶帶著來到袁大爺家里作客后他便在院子里獨自玩耍,袁大爺在示意到家里剛孵出的小鴨子后,濤濤便在院子里和這些小鴨子追逐玩耍了起來,但這卻讓袁大爺家里的大狗“誤會”了。
掙脫束縛后,4歲的濤濤便被未栓繩的惡狗撲倒撕咬,身上浸出了血跡,看到這一幕后,袁大爺趕緊將大狗趕走而劉奶奶抱起濤濤,隨后兩人便帶著孩子去村里的診所打針。但濤濤被咬的傷口太深,打了針之后的濤濤依然沒有緩過來,隨后劉奶奶打電話給在外打工的兒子兒媳,隨后帶著孫子去市里的醫院進行救治。
在醫院里,濤濤的家人前前后后一共搭進去13萬余元的醫藥費來給孩子看病,但最后濤濤依然沒有被搶救回來,就這樣,這個4歲的男童被未栓繩惡狗撕咬身亡。但對濤濤的病因進行檢查后卻發現,濤濤并非死于狂犬病,而是死于心腦血管破裂,這又是怎么一回事?

在診所里打了狂犬疫苗后,濤濤的病情并沒有好轉還感到了頭疼,診所的醫生無能為力便建議家屬去縣里看看。在將孩子帶到縣里的醫院進行診斷后,醫生確定濤濤的身體出現了腦血管破裂需要進行手術,但縣里醫院的條件并不允許。于是為了給孩子看病,他們一家人便再次轉院,將濤濤帶到了市里的醫院進行手術。
手術雖然成功完成,但濤濤的身體情況卻在惡化,最終濤濤便在痛苦中離開了人世。而這一情況卻引發了一場糾紛。
濤濤的家人認為孩子的死是由于被袁大爺家里養的狗撕咬身亡,家屬索賠13萬醫藥費。但袁大爺卻并不認同,因為濤濤出生時就患有先天性腦血管的病癥,而醫院給出的鑒定書顯示濤濤確實患有動脈瘤,認為是孩子的身體原因導致的死亡和他們無關,拒不賠償。

于是,協商無果的兩家人便對簿公堂,濤濤的家屬也提出了要求,袁大爺一家賠償孩子的醫藥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35萬余元。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濤濤死亡的損害結果與被狗咬傷之間是否存在侵權關系,會對最終的判決結果起到重要影響的因素。在這起案件中,袁大爺家的狗對濤濤進行了撕咬,作為犬只的飼養人,袁大爺在此事上肯定是負有責任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無論是在農村還是在城市,對于家養的犬只,尤其是體型較大,力量較強的犬只都需要飼養人對犬只嚴加看管和控制,而其中給犬只佩戴繩索,限制其行動范圍便是最基礎的看管手段,但作為犬只的飼養人,袁大爺當時并未盡到這一責任,最終導致他飼養的犬只咬傷了濤濤,此時,袁大爺便需要在此事上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
據了解兒童若是患有動脈瘤的可能性有可能與先天性因素、感染、創傷等有關,這些因素都有可能導致或誘發動脈瘤的產生,進而對身體造成危害。而這也就代表著濤濤身上的動脈瘤有可能與他患有的先天性疾病有關,也有可能與被咬傷后導致的創傷或者感染有關,所以在這件事上,袁大爺一家對濤濤的死亡結果都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的。

而作為4歲孩童的監護人,在明知孩子患有先天性腦血管疾病,在撫養、照顧孩子的生活上便需要多加注意,并盡早地為孩子治病,也應該保護孩子遠離危險。在這一點上,濤濤的監護人沒有盡到合理范圍內的監護職責。
因此,法院在審理后要求袁大爺一家向濤濤的家屬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6萬余元。而傷人犬只在事后也會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