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一男子趁女子酒醉發生關系,同行朋友再次侵犯,法院終于判了
原標題:溫州一男子趁女子酒醉發生關系,同行朋友再次侵犯,法院終于判了
文/江湖獨白專欄
案例:男子趁女子酒醉發生關系,同行朋友再次侵犯侵犯女子,溫州法院判了
2016年6月23日,溫州的兩名男子被溫州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兩人對一名女性先后實施侵犯行為,均涉嫌QJ罪名,對于是否涉嫌輪J還需要審理一番。

涉案人員柯某、董某和王某為朋友關系,三人經常一起喝酒,在案發前夕,王某因為生日的緣故約上他們一同慶祝,除此之外還有另外兩名女性朋友趙某和李某。
五人于2016年6月17日晚上在某飯店吃飯,期間幾人均喝了不少酒,其中李某因為飲酒過度陷入迷迷糊糊的狀態,這讓董某起了懷心思。
到了晚上23點左右,幾人一同乘車來到溫州市龍灣區蒲州街道溫州大道某賓館,為了安全起見還特意將房間中的大床推到一起,誰也不知道接下來會發生什么。
三男兩女就這樣睡在一起,都以為有純真的朋友關系,誰想到會被半夜起身的董某打破。

凌晨3點左右,董某起床上廁所,看到醉酒的李某姿勢不和諧,趁著她不知情時,上前對其動手動腳,于是兩人發生關系,另一犯罪嫌疑人柯某有所察覺,等待董某離開。
董某對于柯某的小心思并不知情,小心翼翼地將李某擺正好睡姿,隨后打算去一旁繼續裝睡。
柯某將計就計,假裝上廁所,回來看到李某仍處于醉酒狀態,對其進行二次傷害,動作太大引起董某的注意,董某良心發現上前阻止,可是柯某并不理會。
柯某拒絕董某的要求之后,繼續對李某進行侵害,導致李某身體不適,等到酒勁過去,李某察覺到不對勁,向兩人求證是否存在越軌行為?
董某和柯某均不承認對李某進行侵犯行為,李某一怒之下選擇報警,民警根據李某提供的衣物進行采集DNA,發現兩人的體液,對其進行嚴厲的審問。
經過民警的審訊,董某和柯某承認在賓館先后與李某發生關系,兩人是否涉嫌QJ罪加重情況的是這起案件的關鍵。
在本案之中,兩名犯罪嫌疑人是構成QJ罪名,一般刑事處罰在三年到十年,而對一人進行侵犯行為,量刑幅度只能夠在三到六年為起點而已,和其他案件不同的是,董某和柯某存在共同犯罪的加重情況。
董某坦白在柯某實施侵犯行為時,有對其進行口頭阻止,可是并沒有實際的意義,是否可以認定為輪J?

一旦認定兩人存在共同犯罪行為,量刑方面就會傾向于加重情節,其中必須強調的是兩個人都具有共同的故意,實施QJ。
用刑法術語來講,董某和柯某都是正犯,不是幫助犯,也不是教唆犯。
經過法院的審理,兩人雖然均與李某發生關系,可是并沒有聯合對受害者進行多次傷害,就是說實施罪行之前,兩人有過意思聯絡,即想要共同輪流侵犯被害人,在這一點上,兩人是不符合的。
柯某是在董某對李某進行侵犯行為之后,才臨時起意對李某進行二次傷害,兩人沒有形成事先的聯絡與溝通,在刑法上屬于同時犯罪,不屬于共同犯罪。

有了以上的觀點認定,溫州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二人不具有輪奸情節,對兩人以QJ罪的基本犯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QJ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后兩名犯罪嫌疑人董某和柯某對李某進行賠償,獲得李某的諒解,根據兩人的犯罪程度,法院判處法院判決柯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董某則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
一審過后,董某和柯某不服判決進行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后駁回兩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從這起案件之中,我們需要認識到異性在交往過程中玩注意分寸和場合,即便是有人認為異性存在純潔關系,可是誰又能確定不會因為某個時刻上頭犯罪,導致兩人關系出現嚴重的信任危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