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子舉報丈夫重婚11年,辦新身份證與他人結婚,事后銷戶被查
原標題:四川女子舉報丈夫重婚11年,辦新身份證與他人結婚,事后銷戶被查
文/江湖獨白專欄
案例:四川女子舉報丈夫重婚11年,辦新身份證與他人結婚后銷戶
《民法典》規定,夫妻之間應當互盡忠實義務;如果一方存在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四川南充的一名女子實名舉報丈夫許某成,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另外一名女子二次結婚,在行為上已經構成了重婚罪。
為什么會出現如此跨度的重婚案件?

據女子程女士表示,此前兩人成為夫妻之后,因為家庭瑣事和性格不和,她與丈夫辦理了兩次離婚手續,在這個期間,兩人的關系并沒有出現緩和。
直到程女士生活上出現困難,便提出和丈夫第三次復婚,得到回復后讓律師準備相關的各種法律材料,可是卻發現丈夫許某成早在十年前與其他女子辦理了結婚手續。
更讓人意外的是,丈夫許某成與女子結婚時,和程女士仍然處于正常的婚姻關系,這說明丈夫許某成是隱瞞妻子辦理的結婚證。
在國內支持一夫一妻制的大前提下,為何許某成能夠擁有兩段婚姻?

程女士拿出兩人的結婚證,上面的結婚時間確實與丈夫另外一個身份的結婚信息沖突,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查,才發現許某成有另外一個身份信息。
許某成的一個身份信息為許成,兩個身份除了出生年份不相同,其他的信息均和許某成的信息一致,正是有了這特殊身份,才能讓許某成順利與仲某結婚。
在警方調查個人信息時,發現許某成有雙重身份,隨后注銷他的許成身份,導致系統出現兩個結婚信息,直到程女士將其發現才被舉報。
程某調取了兩人正常婚姻關系的時間,2009年到2013年之間,許某成就利用另一身份信息,和仲某在蒲江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另外兩張身份信息的年份出入不大,一張為1972年,一張為1976年。

從這里可以看出,許某成是有意利用另一身份來掩飾自己已經成婚的事實,到了程女士因為疫情回國,沒有生活來源時才發現這個問題。
程女士還表示丈夫許某成唆使簽署放棄資產協議,導致其基本失去了生活來源,而許某成的經濟條件并不差,在儀隴、閬中、成都等地開了多家公司,除了注銷的兩家公司,名下身為4家公司董事和實際經營者。
其中有一家位于儀隴縣的某商貿有限公司是由許某成和仲某合作經營,仲某為獨資,涉及的注冊資金為2700萬,這一切都透露許某成與仲某的婚姻關系存在詭異的地方!

這一起重婚案件的時間跨度很大,應該如何判定許某成的法律責任?
許某成在與程女士出于正常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再度與他人結婚,不僅違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還涉嫌違法,甚至構成犯罪,兩人涉及的婚后財產可以因此重新分配。
程女士提供的多個證據讓許某成面臨重婚罪的認定,根據《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程女士與許某成的關系特殊,兩人經歷了兩次離婚,本來還打算第三次復婚的,如果許某成的重婚罪過了追訴時效,就不能再追究許某成的刑事責任。
在這一點上,程女士是不需要擔心的。

因為從公安局給出重復戶口注銷證明之后,許某成與仲某的婚姻關系一直持續到現在,兩人維持了11年的婚姻關系,按照通常情況下,計算追訴期間,是從犯罪行為之日期計算,所以許某成的犯罪行為仍然存在,是可以進行起訴的。
因為重婚罪涉及的是結婚雙方,許某成是知情的,至于仲某是否知情,仍然有待進一步的調查,一旦證實兩人均是知情人,則兩人都構成重婚罪的認定。
一場復婚的糾紛引出了前夫十幾年的重婚行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從這里便可以看出,盡管許某成小心翼翼,仍然是有跡可循,他將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法律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