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讀博士生連續捐獻5次精子后猝死,家屬索賠400萬,武漢法院判了
原標題:在讀博士生連續捐獻5次精子后猝死,家屬索賠400萬,武漢法院判了
文/江湖獨白專欄
博士,不僅代表我國現有的最高學歷,也是一個普通家庭的未來,培養一個博士對于他們來說,所需要的精力和時間是無法預估的。
武漢一位在讀博士鄭某的意外經歷讓人無奈,原本是一次捐獻精子的公益行為,可惜連續11天內捐精5次,在第五次的時候當場猝死,事后校方人道主義補償家屬8.8萬元,并且減免鄭某妻子吳某在校讀研的學費和生活費2萬元。

但是鄭某的父親不滿意校方的賠償,直接將生殖中心告上中級法院,要求索賠400萬元,法院的判決事關一位高級知識分子的身后事,所以備受關注。
2008年,鄭某在武漢某大學攻讀外科碩士,碩士畢業之后又開始碩博連讀,在很多同學眼中是一名未來的醫學人才,他的興趣廣泛,不單外科學有所挽救,而且還鉆研了神經解剖學和法學。
與此同時,由學校架構起來的人類精子庫正在試運行,對本科以上的學子進行有償邀請,而這些人類精子庫的建立初衷是為了解決部分夫妻不孕不育的問題,屬于自愿捐贈的行為。

鄭某在捐獻精子前已經簽訂了一則《捐精知情同意書》,經過六個月一次的健康檢測結果,符合標準之后被接納為捐精者,這個手續齊全也為接下來鄭某的父親維權造成關鍵性的阻礙。
鄭某被接納成捐精者之后,于11天內進行了5次捐精,前4次并沒有發生任何不對勁的狀況。直到第5次時就猝死在捐精室之中,事后工作人員發現鄭某遲遲沒有完成捐獻程序,便打開門進入房間內查看,才發現昏迷不醒的鄭某。
因為事發突然,現場的工作人員均是有一定經驗的醫護人員,緊急對鄭某進行急救,奈何鄭某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父親得知此事之后,悲傷地整理6大箱的證據起訴生殖中心、學校和附屬醫院,要求三方聯合索賠400萬。

鄭某的父母認為兒子是響應附屬醫院的號召才成為捐獻者,加上高校的宣傳才導致悲劇的發生,生殖中心在發現鄭某暈倒后未及時施救,在鄭某死亡后的處理上違反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存在一定的過錯。
為了安撫鄭某的父母,學校方面人道主義補償8.8萬元,并對鄭某的妻子做了學費減免,可是家屬并不接受這樣的賠償方案,直接選擇起訴到法院。
在審理的過程中,武漢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認為鄭某已滿18周歲,屬于完全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明白頻繁地捐獻精子會對身體造成影響,自愿捐贈的原則無關事件中涉及的三方責任,學校和附屬醫院不具備賠償責任。

另外鄭某是在生殖中心捐獻暈倒的,判決生殖中心與鄭某共同分擔損失,經計算,生殖中心賠償鄭某家屬19萬余元,對此鄭某的家屬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鄭某的猝死讓人意外,但是在法院的判決之上是有跡可循的,不能夠因為意外而重罰無關人員,這樣有悖于法治的初衷。
據了解捐精行為完全是捐精者的自愿行為,由此發生的死亡病例并不多見,其設立的人類精子庫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標準,試運行得到衛生主管部門的批準,符合安全運行的各項條件,鄭某在接納成為捐獻者之前,也通過了相關的監測數據,這是預測之外的風險。
那為什么生殖中心需要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在這起案件之中,鄭某在捐精時猝死屬于意外,鄭某及生殖中心均無過錯,鄭某死亡產生的損失應由鄭某家屬及生殖中心分擔,于是根據公平分擔損失規則,由生殖中心分擔50%的損失。
鄭某父母提出的400萬賠償是不被法律接納的,根據提供的合理支出,認為鄭某死后造成損失在38萬元左右,于是各自承擔一半的民事賠償責任,判定生殖中心賠償19萬元。
在這起突發的意外之中,鄭某作為醫學工作者,對捐獻行為應當有防范,11天內5次的捐精顯然不合理,才會造成猝死的后果,引發后續針對捐精行為的爭論。

據介紹,捐精一次有200—300元補貼,完成捐精全部過程有補貼3000—4000元,雖然是自愿行為,但是大部分都是有償邀請,捐精志愿者除了要求學歷大專、身高1.65米以上、無色盲等遺傳疾病外,還要通過艾滋病、性病等20多項微生物檢查,真正通過篩選的只有20%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