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旬大媽撿廢品被當成“小偷”,隱私被發到業主群曝光,結果如何
原標題:5旬大媽撿廢品被當成“小偷”,隱私被發到業主群曝光,結果如何
文/江湖獨白專欄
如果放在路邊的東西,你會不會隨便拿走?相信大部分人都會選擇不理會,可是對于有撿廢品的人員來說,那免不得就要上前將其帶走,后續有人上門討要,場景就會十分尷尬。
湖南長沙的陳某就陷入了這樣的困境,說起因為一盆魚引起的煩心事,她的表情既痛苦又無奈,畢竟她一開始的行為就不正確。

據瀟湘晨報報道,湖南長沙一位5旬老太平時比較節儉,就會選擇去撿一些廢紙,偶然的情況下在地下車庫看到一盆魚,認為是別人不要的,下意識將它帶回家,沒想到這個舉動給她帶來很大的影響。
陳大媽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她是業主,閑著沒事的她成了小區的保潔員,平時負責小區內的清潔工作,在遇到一些紙皮和廢品都會帶回家,這次她“撿”到一盆魚,認為是別人“棄養不要的”。
在她拿回家之后,物業立馬聯系到她的手機詢問她是否在地下車庫撿到一盆魚,陳大媽直接回復“有”,物業表示這盆魚是其他業主養在地下車庫的,不能帶走處理。
得知這個情況,陳大媽準備把魚換回去,沒想到業主主動上門,罵了陳大媽一頓。

陳大媽被氣勢洶洶的業主嚇了一跳,將魚還給了業主,業主怒斥道:“一大把年紀還愛小偷小摸,要不是看你年紀這么大了,我今天非得扇你兩個巴掌!”
陳大媽連聲道歉:“對不起,我以為你不要這條魚了,所以才拿回家。”
業主拿回魚之后。也沒有聽陳大媽的解釋就離開,兩家的恩怨就此埋下了伏筆。
之后這位業主天天在業主群里強調陳大媽的人品,私底下也向其他業主透露魚是陳大媽偷的,面對業主的挑釁,陳大媽還是選擇退讓,她不希望把事件擴大。
業主認為陳大媽是理虧,更加變本加厲,只要小區有丟失東西,他就會暗示是陳大媽偷走的,讓陳大媽一家陷入其他業主的質疑之中。

后來小區內真的有人丟了東西,該名業主直接將陳大媽的個人資料和照片發到社交平臺上,包括門牌號碼,指認陳大媽是小偷。這讓陳大媽無法忍受,在群里一直解釋不是自己拿走的,希望其他業主不要誤會。
可是業主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還將陳大媽在小區中拿走紙皮和廢品的照片上傳,這對她和女兒的名譽造成很大的影響。
陳大媽反映業主的行為造成多位業主上門詢問,每次小區丟了東西第一想法表示陳大媽,還會打電話給陳大媽的女兒詢問,觸及到陳大媽的底線,作為一名母親,她不愿意忍受這樣的羞辱。
陳大媽想清楚這一點,便準備找物業調解,物業方面認為是雙方的糾紛,不提供其他業主的聯系方式,她希望那名散布謠言的業主,可以出面向她道歉,證實并無小偷小摸的行為。
物業不配合的情況下,陳大媽只能選擇報警,可是這件事就引起了網友的討論。

陳女士的女婿表示發布者很囂張,不打算出面解決這個問題,那么陳大媽拿走一盆魚的行為,算不算盜竊行為?
從陳大媽拿走一盆魚時,她對于魚的所有權判斷便出現了問題,很多情況下就會有這樣的錯誤判斷,可是陳大媽在拿走一盆魚后,又主動講述實情,并且向失主表達了歉意,無法認定為盜竊行為。
一盆魚放在了地下車庫,這樣的行為也是無法理解,才造成了陳大媽的錯誤判斷。那么業主的行為算不算泄露他人隱私?
按照陳大媽的照片,證明了業主將陳大媽的照片和個人信息發布到社交媒體上,已經是侵犯了陳大媽的隱私權,完全可以向他索要民事賠償。

更讓陳大媽困擾的是業主造謠稱其為“小偷”,讓她和女兒受到很大的名譽損失。
我國《刑法》第246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刑期、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將涉嫌構成誹謗罪。
業主因為陳大媽一時的錯誤,強抓著他們一家不放,這樣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如果不及時刪除照片和停止傳播,那就會面臨刑事的處罰。
陳大媽的行為有些不妥,但是她也是認識到錯誤,業主應該理解和包容,否則長此以往就是兩敗俱傷,大家臉上都掛不住,一盆魚引發的業主質疑,代價也太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