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議刑責年齡降至13歲 嚴防犯罪日漸低齡化的現狀
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一直備受關注,關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問題,也時常引發討論。“相比上世紀七十年代,現代未成年人的心智更加成熟,鑒于目前犯罪日漸低齡化的現狀,下調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符合社會發展規律。”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擬提交議案,建議以修正案的形式對刑法第十七條第二、三款作出修改,調整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從原來的十四周歲下調為十三周歲。
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手法殘忍
2019年10月20日,13歲大連男孩蔡某某將在同小區內居住10歲女孩小琪(化名)殺害,并拋尸灌木叢。后因蔡某某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其進行3年收容教養。這個事件曾引發是否應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討論。
昨日上午,該案的民事訴訟部分開庭,被告蔡某某家屬無一人出庭,法院將擇期宣判。小琪的母親表示,賠償之外,她更希望得到加害人家屬的道歉。

“近年來,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事例時有發生,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法殘忍、惡劣、觸目驚心。”肖勝方說,他印象很深的一個案子是2015年11月,19歲的韋某減刑保釋后在廣州市番禺區殺害一名11歲女孩。而2010年,韋某于家鄉廣西掐死一名男孩,因未滿14周歲而未負刑事責任,2011年韋某又持刀傷害一名小女孩,獲刑6年。
根據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于絕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無論實施何種行為都不構成犯罪。這自1979年刑法規定以來,一直沿用至今。”肖勝方表示,雖然說這樣的規定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義務教育與法制教育的普及,未成年人的心智相比于40年前的未成年人,有很大改變。而每一起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犯下惡性案件的出現,都曾引發過關于刑法“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論。
浙江瑞安警方破獲“14歲孩子被綁架案”,“綁匪”竟是“人質”媽媽
孩子突然被綁架,面對“綁匪”的“不給5萬元就撕票”的威脅。民警用計迅速破案找到“人質”,沒想到“綁匪”竟然是“人質”的媽媽。4月16日,瑞安警方通報稱,他們破獲了一起匪夷所思的“綁架”案。

4月8日晚上8時許,男子吳某急沖沖地跑進瑞安市公安局塘下派出所接警大廳報警。吳某說自己和14歲的兒子小明住在瑞安市塘下鎮,當天下午,他突然收到一名“綁匪”發來的信息,說是小明已被對方“綁架”。
“綁匪用我兒子小明的微信,給我發來小明的照片,并索要50000元贖金,不然就撕票。”吳先生說。

接警后,瑞安市公安局立即啟動應急機制,并成立專門的調查小組進行偵查。
面對“綁匪”不斷發來的催討“贖金”的信息,民警一邊讓吳先生與綁匪保持溝通,一邊對小明的位置進行偵查。不久,民警定位到小明的大概位置,可讓民警意外的是,小明的母親錢某也在小明附近。
為查清真相,民警讓吳先生撥打了前妻錢某的電話。錢某在電話里說,自己也收到了小明被綁架的信息,但是兒子之前已經被法院判給吳先生了,自己管不了。
錢某的回復,引起民警的懷疑。
就在此時,“綁匪”再次發來信息要求吳先生立即轉錢,否則就要傷害小明。為確保小明的安全,民警一邊讓吳先生先將錢分批轉過去拖延時間,一邊派出多名偵查人員趕赴小明所在位置。
奇怪的是,“贖金”剛發過去,吳先生就先后收到了綁匪和錢某發來的信息,表示人已經被放了。
隨后,民警在吳先生家附近找到了小明。小明告訴吳先生,送自己回來的“綁匪”竟然是母親錢某。
4月9日上午,警方在瑞安市塘下鎮錢某(38歲,瑞安人)住處將其抓獲。

經審訊,錢某對自己“綁架”孩子的行為供認不諱。錢某告訴民警,自己之前因賭博欠下不少債務,為還債就想出這個“綁架兒子向前夫要錢“的主意。案發當天,錢某先是打電話把孩子叫了出來,再給孩子拍攝了被綁架的照片,最后通過兒子的微信賬號向前夫吳先生索要贖金,不明真相的小明還以為媽媽是在惡作劇。
目前,犯罪嫌疑人錢某已因涉嫌詐騙罪被采取強制措施,相關案情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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