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不能繼續亂下去!涉港國安立法將保障香港居民安居樂業
文雅靖中國香港人,綜合開發研究院(中國?深圳)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員、港澳及區域發展研究所研究員,中山大學法學院博士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下簡稱涉港國安立法),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筑牢“壓艙石”。
部分香港居民對涉港國安立法產生了一些誤解和顧慮,主要體現在對權力和權利兩個方面受損的擔憂。在權力方面,擔心國家立法是否會損害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在權利方面,擔心執行國安法是否會損害香港居民的基本自由和權利?例如有香港居民提出,我是否會因言獲罪?參與游行示威等活動會不會被逮捕?
由于內地與香港法律體系不同,兩地法制信息不對稱,加上某些香港團體和人士長期以來“逢中必反”的各類歪曲渲染,香港普通居民有些疑慮實屬正常,但確不必多慮。
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會因國安立法而受損

涉港國安立法合憲合法合理。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在古今中外都是中央權力。雖然中央政府通過《基本法》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部分立法權,香港特區肩負了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但并未因此就排除了中央政府就國家安全進行立法的憲法權力。2003年《基本法》第23條立法嘗試失敗后,香港本地國安立法工作就一直被擱置,短期看來難以依靠香港特區自身力量予以落實。在此背景下,加上香港近年來出現了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的現象,中央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依據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相關規定,健全我國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其出發點和落腳點在于“國家安全”,并非個別言論所言的“針對香港”。
涉港國安立法正文第一條開宗明義地闡明國家堅定不移并全面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香港原有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特區法律制度、特區行政管理制度、獨立的立法司法和終審權都不變、不受影響。而且也絲毫不影響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第23條獲得的立法授權和立法責任,香港特區繼續有權力有義務推進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換句話說,涉港國安立法后,香港繼續完整擁有根據基本法授權獲得的立法權、行政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自治權力絲毫不受損。
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可以得到更好保障

涉港國安立法只針對極少數犯下嚴重罪行者。適用范圍限制在“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四種情況。對于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如正常的游行示威等,不在懲罰范圍。因此,對于絕大部分的香港居民而言,涉港國安立法是一部“遙遠”的法律,就如同刑法一般,只有那些意圖實施違法犯罪的人才需要擔心。任何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和執法,都將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序進行,不會影響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特別是,涉港國安立法相關法律在香港特區公布實施后,會由香港法院根據普通法制度行使司法管轄權,并進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審判,斷然不會出現個別言論渲染“無端端被關進監獄”情況發生。
相反,涉港國安立法有利于保障香港良好社會公序,從而更好實現廣大市民的權利和自由。2019年“修例風波”以來,香港本地發生了持續性、常態化的騷亂,社會秩序混亂,公然侵害香港居民人身安全的事件時有發生。個別“黑暴”行為影響了絕大部分香港居民的正常生活,立法會“惡意拉布”等行為更使得有關經濟發展和社會民生等重大議題被擱置,嚴重損害香港居民整體權益。涉港國安立法通過設立“底線”,從根本上切斷了內外部分裂力量對香港社會秩序產生的直接危害和潛在風險,有利于推動香港社會經濟及民生發展秩序回到正軌,讓絕大部分香港居民能夠安居樂業,為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夯實安全和秩序基礎。
綜上,立足香港居民的整體利益,應當以理性的眼光看待涉港國安立法。未來,應進一步發揮“一國兩制”優勢,中央和香港特區各界共同努力,調動香港整體力量廣泛參與,制定以維護國家安全為根本、保持香港繁榮穩定、保護絕大多數香港居民福祉利益的具體條文內容。同時,做好健全協調涉港國安立法與香港司法制度的關系、完善相關審判和執行機制等制度安排。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