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美官員:美國對香港施壓,就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美國政府一意孤行,企圖通過惡意“制裁”對中國施壓,阻止香港國安法生效。7月12日,美媒《華爾街日報》發文指出,因香港作為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美國“制裁”的選項實際上十分有限,最終難免會損害美國自身和西方各國的利益。還有前美國貿易官員感嘆說,美國向香港開槍,很難不打中自己的腳。

報道稱,有美國官員和分析人士表示,美國針對香港金融體系的重大舉措,可能會對美國自身、西方各國、香港企業和消費者造成沖擊。他們認為,美國若對中國官員實施制裁、對香港制造的產品采取貿易限制等,這些舉措對當前現狀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有兩位知情人士透露,一些美國務院官員討論了采取措施破壞香港與美元掛鉤的聯系匯率制度,從而削弱香港作為頂級金融中心地位。但一名政府高官表示,針對聯系匯率的措施已被排除在外,至少短期內不會考慮。
還有許多美國經濟官員稱因當下全球經濟正因疫情而持續低迷,他們反對對香港實施重大金融制裁。

亞洲社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美國前高級貿易官員卡特勒(Wendy Cutler)表示,美國向香港開槍,要想找到既傷害“違法者”又不會打中自己腳的制裁辦法,是非常難的。“有很多選項,但沒有一個是完美的。”

另有知情人士透露,特朗普政府官員9日在白宮的一次會議上討論了涉及香港的計劃。他們還將在本周早些時候舉行會議,可能會宣布制裁或其他措施。美國政治風險顧問公司歐亞集團分析員赫爾森表示,“美國方面可能會就中國官員實施一些制裁,但會避免那些會危及香港金融穩定或聯系匯率制度的‘制裁’”。
美商務部宣布取消香港特殊地位待遇

現任和前任美國官員表示,白宮更有可能選擇的是實施一系列范圍較窄的制裁。本月,美國眾議院和參議院一致通過了所謂“香港自治法案”,其中將對參與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個人或實體實施制裁。該“法案”還將針對那些為這些個人或實體的重大交易提供便利的銀行。

香港特區政府連夜發表聲明表示強烈反對,并敦促美國國會立即停止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特區政府還指責說,“法案內容及所謂的‘制裁’完全不能接受。法案及所謂的‘制裁’并不會阻嚇我們,只會損害香港特區和美國之間的關系和共同利益。”而我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早前也表示,美方通過所謂制裁阻撓中方推進香港國家安全立法的圖謀絕不會得逞。
6月30日,“港區國安法”正式生效。
關于這部法案的內容,我之前介紹過。

這里再補充2個前文沒有提到的細節。
第一個,特區政府要加強學校、媒體、網絡、社會團體的管理,對其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適宜嚴格監督。
青少年時期本應努力學習知識,增長見識,但是在很多學校、媒體等組織的推動下,他們長期被灌輸“西式價值觀”。
年紀輕輕,腦中所想全是“獨立”“分裂”這種事。要改變這種局面,相關組織,該清查就清查,該封閉就封閉。

只有這樣,才能避免香港下一代人繼續遭受荼毒。
第二個,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人,不得參選立法會、區議會或者其他特區公職。
同時,這些人不得被指任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如果在任職期間有此類行為,也將被終止法官資格。
拿著政府發的工資,做著“分裂”的事,我們不可能容忍這種情況繼續存在。
“港區國安法”實施后,“港獨”勢力驚慌失措,有人遠逃海外,有人轉入地下,有人靜待審判,還有人在“垂死掙扎”。
如果早知會這樣,去年“反修例風波”中,他們一定會見好就收,絕不會那么猖狂。
這句話對“港獨”適用,對“臺獨”一樣適用。

為了和平統一臺灣,大陸付出了極大誠意,在經貿領域開出很多優惠條件,在政治方面也提出“一國兩制”。
只要承認“一個中國”,只要愿意回歸,一切都好談。
但是,臺灣島內某些勢力毫不領情,一心想將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港區國安法”公布后,島內“分裂”勢力還肆意對它進行曲解,指責民眾會“因言獲罪”。
法案寫得很明確,只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人,不會影響普通民眾的生活。某些人做賊心虛,才會如此罔顧事實。
世界上有一些人,總是喜歡“不撞南墻不回頭”,“港獨”勢力如此,民進黨當局也一樣。
近日,在沒有給出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民進黨當局就要驅逐2名來自大陸的記者。
這和此前美國“制裁”大陸多家媒體的手法,如出一轍。
明明都是中國人,為什么偏要跟在美國后面?
看看美國國內的種族歧視和警察暴力執法,他們對美國公民都能下如此狠手,對臺灣地區又能好到哪里去?
這些道理顯而易見,但是“臺獨”勢力不肯聽。
或許,只有解放軍能讓他們坐下來,好好聽我們講道理,只不過地點要換成監獄。(新財迷)
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并全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特區政府網站很快發布新聞公報,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即日晚上11時正式生效。

在公報中,香港特區政府表示,按《決定》規定,“香港國安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公布實施,有關公布已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并于今(六月三十日)晚刊憲生效。
從5月底全國人代會通過港區國安法,到6月30日晚11時生效,大約一個月時間,這效率杠杠滴!
閱讀港區國安法全文,真有一種如釋重負感覺,不僅感慨——我們終于完整“接管”了香港!我們等待這一刻,整整用了23年。
坦率說,雖然香港1997年就回歸了,但客觀而言,只是部分主權回歸,有一部分權力一直旁落他人。譬如,司法主權、媒體出版權力、教育、社會組織等,我們對香港都是失控狀態。也正是這種失控狀態下,讓美英等國找到了機會在香港經營幾十年,最終給我們、給香港制造出這么大的混亂。
然而,這次港區國安法的出臺,徹底逆轉了之前的不利局面,徹底讓我們“接管”了完整的香港。在國安法頒布前,敵人已經四散潰逃,各方不是連夜繡紅旗就是退“港獨”組織,只剩下美英等西方勢力鬼哭狼嚎!

不得不說,我們國家要決心辦一件事,那就一定能辦好。美英不是厲害嗎?“港獨”不是猖狂嗎?然而,國家出臺一部法律,這些勢力就要被統統拿下了,事實上還沒有出手,他們就已經四散潰逃!
仔細看了港區國安法,真的是讓人感到振奮和欣慰,太爽了!
之所以說感到振奮和欣慰,是因為這部法律太牛了,占豪對其評價是:滴水不漏!密不透風!法律頒布后,不會再放過任何一個壞人,全部拿下!誰敢不執行本法,立刻拿下;誰敢就國家安全齜個牙,立刻拿下!誰敢違反本法,立刻干掉!不管是誰,只要違反本法,統統拿下!統統干掉!一律掃清!對于港府干不掉的,國家直接接手干掉!

對于這部法律,國人看完,都笑了!“港獨”看完,嚇哭了!特朗普蓬佩奧看完,要氣瘋了!
昨天是建黨99周年,在我黨99歲生日之際推出港區國安法,簡直就是一份獻給我黨的最佳生日賀禮。
對于這部法律的內容,如果不看完、不充分理解和充分會意,那么你就無法體會其中妙處,也不知道有多爽。為了讓戰友們都爽一爽,占豪在這里就用白話來解釋一下,供戰友們參考。
法律的第一章就不解釋了,我們從第二章開始。
第二章第一節規定的是職責,一共五條。
第七條規定香港特區應盡早完成23條立法,不是說有了國安法23條就可以不立法了,恰恰相反,為了更好落實主體自認,23條還是要立法。第八條則規定,特區執法、司法機關都必須切實執行國安法,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第九條規定要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所有事宜,特區政府都應采取必要措施,要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說白了,就是在這次反修理過程中暴露出來的涉及國家安全的相關單位、個人、領域,港府都必須得管,要教育引導和管理他們,提高香港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那么,誰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負責人呢?是行政長官。有了規定責任人,并且賦予了法定權力,還有國家的監督機構及國家終極托底,香港國安法必然穩穩落地。
港區國安法要落地,由什么機構執行呢?第二章第二節就是規定執行機構。
第十二條規定,新設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第十三條則規定,特首擔任委員會主席,而成員則包括了港府的主要官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把這些人都納入到了責任主體,那么誰干不好一目了然,誰就承擔相應主體責任。
那么,這個維護國家安全的委員會權力有多大呢?

第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復核。
看到沒有?港區任何機構、任何組織、任何個人都無權過問、干涉委員會的工作,信息也不公開,相關決定也不受任何司法復核。委員會只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只接受中央的監督和問責。之前這個想干涉、那個想干涉,現在路都堵死了,誰膽敢危害國家安全,分分鐘干掉,信息都不公開!強不強,硬不硬?!

那么,這么強、這么硬,誰來執行監督呢?
國安法第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
這一條就厲害了!委員會在香港的權力大,但不是說沒人節制和約束。在委員會設置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這個顧問由中央指派,并且向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這啥意思?這就是中央派了“欽差”監督執行細節,然后隨時維護國家意志,指導處置國家安全事務。說白了,委員會權力大,那是對香港危害國家安全這種行為,但在“組織內”中央每時每刻都在監督權力是否在軌道運行,一絲一毫都不能跑偏!這一條厲不厲害?

具體執法的執行部門,還是由港府來配置,這個機構就設在警務處,而設置在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的負責人是行政長官直接任命的。那么,這個任命是不是行政長官自己就可以決定的呢?不是,這個任命,必須書面征求中央派駐在香港的國家安全公署的意見。這個國家安全公署的人員是由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的,所以這是一個綜合了國家多個部委的在香港的派出機構。
所以說,這個維護國家安全、在香港警務處負責執法的負責人,是首先必須得國家安全公署認可的人選。厲不厲害?維護國家全的責任是特首和國家安全公署共同負責,最高決策權則在國家安全公署。
那么這個負責人是不是必須是香港警務處內部的人呢?可以是,也可以不是。第十六條規定,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說白了,這個整個執法機構,都可能是國家派的人。
那么,誰來負責檢控呢?
第十八條規定,由特區政府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征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后任命。所以,這個檢控官也是在國家派出的安全事務顧問的監督下由行政長官任命的,而且在任命前也得書面征求中央派駐在香港的安全公署的意見。相關人,也必須得宣誓效忠國家并遵守相關法律和紀律。宣示效忠了,結果干了危害國家安全的事,那就是法律伺候了!
維護國家安全的經費誰來支付?
由香港特區政府從一般收入中撥款,而且不受現在所有香港特區法律的限制。說白了,就是維護國家安全需要多少錢,特區財政就得拿多少錢,羊毛出在羊身上,香港自己鬧,自己花錢。
港區國安法的第三章大概也是公眾最關心的一章,這一章明確了什么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又該如何懲罰這種犯罪。這一章一共6節,分別是: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他處罰規定、其他處罰規定和效力范圍。

針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對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最高可無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也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參加的就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說白了參加就有罪,參加就判刑!過去抓了放的情況再也不會發生了,抓了就一輩子都可能放不出來了!
不僅僅是對參與的判重刑,對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也是犯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是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這一條規定什么意思呢?想當初,香港某家港商,在香港學生暴亂之時向學生提供物資,變相支持學生暴亂,TM這也是犯罪!再TM干這種事,也得拿下!爛黃瓜要他干嘛?不得摘了扔糞坑嗎?

而關于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相關條款更多,處置細則也更詳細。另外,還有其它處罰,譬如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對該組織判處罰金,而相關公司、團體法人受到刑事處罰的,要暫停運營或者直接吊銷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這條的意思是說,支持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相關企業、組織會被直接干掉。而實施相關犯罪的資金,則直接會被沒收。
如果一個人被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就喪失了作為候選人參加特區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特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資格;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并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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