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差價不超15%”規定取消 向市場本位回歸
2月14日晚,有媒體記者獲取到一份文件顯示,湖北省市場監管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發布緊急通知,其中提到《省市場監管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的指導意見》(鄂市監競爭[2020]3號)不再執行。
這意味著,指導意見中規定“口罩購銷差價不能超出15%”的要求同時終止。該通知無疑來得很及時。此前,有藥房因口罩“進價6毛賣1塊罰款4萬”引發熱議,雖然當地回應該藥店存多項違法行為,涉事口罩平時售價幾分錢,但輿論關注的不僅是個案,也對“購銷差價不超15%”的認定標準提出商榷意見。最終當地也對該處罰啟動重新調查。
疫情期間,嚴防物價過快上漲是紅線。尤其是口罩等醫療防護物資,提升對哄抬物價的打擊力度,遏制趁“疫”打劫亂象,很有必要。
但評價加價行為,得考慮多重因素,如特殊時期商家的運營成本等因素,而不宜只看終端售價或購銷差價。在疫情沖擊和春節返鄉的疊合作用下,口罩產能與物流運輸等行業均受到不小的沖擊。供給少了,人工成本、物流成本漲了,難免傳導到最終價格上來。
更何況,在當前形勢下,開店經營為保供“助力”,也承擔了比平時更高的風險,獲得與之匹配的回報,大眾也能接受。在此背景下,執法尺度也宜與公眾認知和現實情形匹配。
事實上,2月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下發的《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并沒有就購銷差價幅度問題進行規定,只是規定:“經營者銷售同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或者“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可認定為哄抬物價行為。
也就說,不僅對大幅提價行為不宜直接處罰,應當先予告誡、責令改正,對于不改正的才有必要處罰;且何謂“大幅提高價格”,也不能脫離常識。由于各種物品的正常銷售量、單價、體積與占用空間等因素都不同,也是難以規定一個統一幅度的,必須視具體情況而定。這也是監管總局未規定統一幅度的原因。
此次湖北市場監管部門的緊急通知要求,對生產經營疫情防控緊缺物資中的產品標識不規范等輕微違法行為,實行審慎監管,一般不予處罰;對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經監管部門提醒、告誡立即改正的違法行為,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這顯然是出于“實事求是”原則作出的政策優化。
眼下正值防疫的特殊時期,保障口罩等醫療防護物資供銷平穩也是抗疫中的重要部分,地方層面弦繃得緊,出現執法偏“緊”的情況,不難理解。重要的是及時根據社會反饋,不斷改進,讓法律適用跟現實更適配,也讓執法行為跟市場規律、公眾期許同向。
就此而言,當地“應時而變”的政策調整,也呼應了人們的善治期許。這也能給商家們吃下定心丸,讓他們積極投入到防疫物資的保供體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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