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傳輸”如何更有效
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讓人們看到了風險社會中“黑天鵝”事件的威力。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因為傳染性疾患或有毒有害物質的傳播途徑及速度不可控,往往引發全球關注,此時政府層面的應急管理成為國家責任與治理能力的重要體現。其中,“信息溝通”作為非常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承擔著信息收集、分析、傳遞、發布與反饋等重要功能。
疫情信息上報,有多重法律規范
一方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有不確定性和急劇擴散性等特征,既要求政府內部間具有暢通的信息溝通,又要求政府與外部進行良性信息交流。另一方面,政府信息都直接或間接與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相關,因此,政府與社會公眾之間有效的信息溝通成為信息時代民主社會的標志之一。
信息溝通主體不具有唯一性,包括政府組織、社會公眾、專業組織和媒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溝通機制由政府系統內部、政府系統外部以及保障該機制運行的相關法律制度構成。然而,在政府主導的危機管理條件下,政府系統的內部信息溝通是決策關鍵。同時,在經濟、信息不斷增強的社會條件下,內部信息溝通機制完善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表現。
自“SARS”疫情之后,我國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溝通機制建設方面取得實質性進展,相繼修訂或出臺了《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突出強調了信息溝通方面的重要性,明確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疫情報告、信息公開、發布中的職責,嚴格規范了政府部門信息溝通行為。
信息孤島和傳遞失真,導致時機延誤
然而,此次疫情將政府系統內信息溝通問題暴露無遺,不僅損害了當地政府公信力,也給社會帶來了很大損失。在此次公共衛生事件中,負責信息收集與匯報的衛生行政部門雖然需要向三個不同部門報告,但其隸屬于政府部門,應急決策也依賴于各級政府。在不屬于垂直管理的體制下,信息在縱向傳遞過程受本級政府的決策制約或限制。在此過程中很容易失真,甚至忽視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導致相關部署的延誤。
核心癥結在于:在縱向溝通中,傳染病等重大突發公共事務中監測信息、調查核實具有“縱向集權式”的結構特征。用趙國屏院士的話來講,我們國家的傳染病防控體系中,實際上是把所有“研究”都排除在外,只讓國家疾控中心一家來檢測和確認。因此,武漢雖然擁有大量的病毒專家和科研機構,但都被排除在外。
同時,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明確“核實”“確證”的時間期限,導致接到報告的政府部門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認缺乏時效性;在橫向溝通中,政府與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之間缺乏常規性的溝通機制,從而形成一個個“信息孤島”,難以形成信息資源的整體功能,導致決策部門沒有完全掌握信息。
建立強制信息發布、瞞報漏報者引咎辭職的相關制度
從以上問題和癥結來看,對內規范職責與流程是關鍵對策;同時根據信息溝通機制中出現的問題來完善相應法律法規。
第一,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上報、確認及發布等環節的法律制度。“SARS”和新冠病毒的事件表明,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信息溝通及時、暢通構成政府應急管理能力的重要標準。在現有報告制度基礎之上,一方面需要改變監測信息、調查核實“縱向集權式”的結構特征,形成多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信息共享機制,并分別向隸屬的衛生行政部門進行事件信息的確認和反饋。
第二,要建立當地政府強制信息發布和強制采取應急措施的制度。如果當地政府收到兩個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確認和預警信息,必須對外發布信息,并采取相應應急或限制措施。
第三,完善政府問責的相關法律制度。雖然目前已經擁有嚴格的信息溝通制度,但受政府體制行政化等因素的影響,導致系統內溝通不暢,瞞報、謊報、漏報的情況時常發生。據此,需要重視法律層面的約束力,確立從重處罰機制,形成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制度。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