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嫖娼收容教育法決定廢止 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是什么?廢止有何影響?
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是什么?
本辦法于1993年9月4日經國務院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本辦法部分條款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發布施行。
國務院令第127號
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
第一條為了教育、挽救賣淫、嫖娼人員,制止性病蔓延,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收容教育,是指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
收容教育工作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第三條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四條收容教育所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自治州、設區的市的公安機關根據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地方計委、財政部門應當將收容教育所的基本建設投資和所需經費列入基建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五條收容教育所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輔導、醫務、財會等工作人員。
第六條收容教育所應當設置收容室以及教育、勞動、醫療、文化活動等場所。
第七條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賣淫、嫖娼人員,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一)年齡不滿十四周歲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傳染病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歲以內嬰兒的;
(四)被拐騙、強迫賣淫的。
第八條對賣淫、嫖娼人員實行收容教育,由縣級公安機關決定。決定實行收容教育的,有關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填寫收容教育決定書。收容教育決定書副本應當交給被收容教育人員本人,并自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九條收容教育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
收容教育日期自執行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收容教育所對入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員,應當進行性病檢查和治療。檢查和治療性病的費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屬負擔。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