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女孩母親稱女兒被威脅 鮑毓明性侵案疑點揭秘!鮑毓明再度回應后續進展
焦點4:性同意認定難如何彌補法律漏洞?
認定非自愿的困難,亦引起多位法律界人士對現行刑法保護14歲至18歲的未成年人遭遇性侵事件法律漏洞的探討。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即建議,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設濫用信任地位型強奸罪,即當雙方存在特定關系,未成年人對特殊職責人員有關性的同意在法律中應視為無效,只要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特殊職責人員就應該以強奸罪論處。
還有部分法律界人士向南都表示,呼吁修改當前法律規定14歲以上需要自證同意的年齡門檻。
有前述法律界專家建議,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弱、認知能力受限,行為控制、情緒控制能力都還不具備,因此應當適當提高“自愿年齡線”,將當前的14周歲提升到16周歲,以對未成年人有特殊保護,同時提示成年人有審慎注意義務。
據公開資料顯示,根據韓國2010年“化學閹割法案”對“以兒童為對象進行性犯罪”的初犯和重犯一律進行化學閹割,將兒童的定義從未滿13歲擴大至未滿16歲。
在李瑩看來,我國現行法律規定14歲以為界線,14歲以下是幼女,區分不同年齡段以保護幼女值得肯定,但是其年齡設定偏低,“14歲對很多侵害都無法有效應對,相較于法律更普遍施行的16歲門檻,能夠提升到16周歲是比較好的。”
趙軍則表示,提升“年齡線”觀點不值得貿然支持,刑法設置自愿年齡線的目的是對沒有能力表達自己真實性意愿的兒童進行特別保護,但這一設置的反向效果就是剝奪了另外一部分實際具有這種能力的未成年人為性表達、性交往、性行為的權利。因此這條線設置過高或過低,都會引發一系列不利于未成年人自身成長的負效應。
趙軍還提到,從目前全球立法實踐和我國未成年人身體發育及社會化狀況看,自愿年齡線設置在14歲并不低,而且這還涉及到與法律中其他年齡規定的協調問題(如刑事責任年齡是不是也要同步提高或降低)。
焦點5:案件折射家庭責任缺失如何彌補監護缺位?
據媒體報道,在該案中,母親將李星星交給鮑毓明的過程仍不甚明朗,部分公眾對母親扮演的角色產生質疑,對此,李瑩表示,從目前的案件信息來看,不可否認母親存在家庭監護責任缺失。“女孩的遭遇和原生家庭對此的影響不容忽視。”
李瑩告訴南都,可能正是因為原生家庭對李星星的忽視,讓女孩渴望關愛甚至缺乏安全感。“這很可能會讓她在跟鮑的交往中,心理需求被放大,而一旦對方在某些方面滿足她的這些不足和缺失,就很容易控制她。”
李瑩表示,在該案中,家庭對女孩監護責任的缺失,一方面可能需要通過社會予以彌補,另一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引導教育父母,“如果母親真的對這個事情沒有敏感度和相關認知,那么社會可能需要對該群體加強有關教育和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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