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女孩母親稱女兒被威脅 鮑毓明性侵案疑點揭秘!鮑毓明再度回應后續進展
焦點3:雙方權力不對等能否構成性同意?
為彌補14至18周歲未成年人保護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南都記者關注到,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明確指出:“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該意見也明確了負有特殊職責人員的范圍,即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在此次備受關注的案件中,也有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鮑毓明與李星星即使不構成收養關系,但仍有實質性的監護責任,符合對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司法意見相關規定。
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分析,上述司法意見畢竟不是法律,威懾力有限,而且該意見認為,特殊職責人員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奸罪仍然限定為“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就范”,“也就是說必須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性行為才構成犯罪,因此,很容易被人鉆法律漏洞。”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趙軍認為,前述《意見》其實是一種“注意規定”或“提示規定”,并不是對原有法律條文的突破,“也就是說根據上述規定,強奸罪的認定前提仍然是違背14—18周歲未成年人意愿,如果未成年人是自愿與人發生性關系,就沒有法益侵害,也就不構成犯罪。”
該注意規定有何作用?趙軍解釋,這一條文旨在提示司法人員在涉及這個年齡階段被害人的案件時,應特別注意,是否有人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而迫使對方發生性關系,這對于司法人員辦案具有積極的引導作用,從而更好地保護未成年被害人。但即使沒有出臺這個司法意見,從刑法為強奸罪設置的構成要件看,這種情況也構成犯罪。
李瑩也呼吁,“希望辦案部門充分領會和運用這個意見,正是因為在這個領域保護未成年人出現瓶頸才有上述司法意見,這是非常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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