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女孩母親稱女兒被威脅 鮑毓明性侵案疑點揭秘!鮑毓明再度回應后續進展
焦點1:14歲以上當事人證明被強迫取證難在哪?
該案涉及未成年人,又被描述為存在“養父女”關系一時激起輿論廣泛關注。
據媒體報道,在事件敘述中,李星星曾表示,2015年12月31日,鮑毓明在自己未滿14周歲時,曾與她發生性行為,南京警方亦通過媒體透露,李星星及其母親到原居住地南京報警時,表示第一次性侵發生時,自己未滿14歲。
但另據媒體報道,2015年底,李星星已經年滿14。南京警方還曾專門去李星星老家核實并做了骨齡鑒定,結論不支持母女的說法。
在該案中,李星星是否年滿14周歲被公開報道反復提及,這一細節到底關鍵在哪?
據了解,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但與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女性發生性關系,如果雙方自愿則不犯法,非強迫即可能不構罪,也正因為此,南京警方曾對媒體表示,該案中當事人年滿14周歲,導致認定性侵困難。
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北京市東城區源眾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主任李瑩在接受南都采訪時表示,因劃定14歲以上認定性侵需要考慮是否暴力脅迫以及違背婦女意志,如李星星等類似的案件中難以認定強迫是普遍難點,在實際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中,熟人作案居多,而未成年人對性的認識仍然不足。“很多都是懵掉的,對方沒有脅迫和威脅,她也很難第一時間意識到自己被侵害。”李瑩分析稱,未成年人大多因為無意識未能第一時間主動報警,等意識到犯罪可能時間已過去幾年,難以收集證據,“李星星還可以提供對方的精液,但很多受害人連生物學證據都沒有,很難再追究。”
也有法律專家告訴南都,由于性侵發生場所比較隱蔽,通常也沒有目擊證人,再加上未成年人通常沒有自我保護意識和保存證據意識,在遭遇性侵后普遍存在認定困難的情形。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