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水果罐頭后腹瀉 資陽消費者獲賠3000余元
作者 :唯愛嬌娘 2020-04-18 17:08:20 審稿人 : admin 圍觀 : 次 評論
買來的食物不合標準造成損害,可以根據《食品安全法》,要求貨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日前,四川資陽一位消費者在食用水果罐頭腹瀉后,依法獲得了3000余元賠償。
記者從四川省市場監管局了解到,一個月前,資陽消費者何某在資陽雁江區臨江鎮商貿街一商店內,購買了4瓶某品牌水果罐頭。食用其中一瓶不久后,何某便腹瀉、嘔吐等癥狀住進了醫院。
仔細查看其余未食用的罐頭,何某家人發現其中一瓶內懸浮有疑似白色發霉異物。隨后家人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
經調查,經營者稱該水果罐頭因瓶蓋密封不嚴導致產品變質。市場監管部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先后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生產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如果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計算。
4月2日,何某與經營者達成一致意見。經營者除賠償1000元之外,還要賠償何某住院治療費用、誤工費2000元,以及4瓶罐頭的價格24元,合計3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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