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人耿萬喜蒙冤32年拿到78萬補償:可以安心養老了

已在蘇州生活的耿萬喜近照 本人供圖
“感謝各級法院,我終于可以安心地養老了!”5月12日,耿萬喜在電話里高興不已。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1986年因代購橘子罐頭被指控詐騙,鹽城濱海人耿萬喜被判刑5年,出獄后他走上漫漫申訴路。2018年被改判無罪,他一直為國家賠償事宜奔波,最終在最高法的調解下,拿到了78萬元補償。
終獲清白
歷經32年被改判無罪
1986年10月7日,濱海縣法院一審認定耿萬喜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宣判后,耿萬喜不服,提出上訴。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耿萬喜不服,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作出再審決定,指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于2017年4月作出刑事裁定,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耿萬喜仍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作出再審決定,決定提審本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耿萬喜并未實施刑法上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原審認定耿萬喜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最終,法庭當庭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耿萬喜無罪。
一波三折
申請國家賠償遭駁回
2018年6月,耿萬喜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164萬余元國家賠償,被駁回。鹽城中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范圍問題的批復》規定,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侵權行為持續時間為被羈押之日到羈押被解除之日。
鹽城中院認為,耿萬喜1986年4月28日被逮捕羈押,1990年9月3日被假釋解除羈押,侵權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因此本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善后處理。
“對這個結果,我不能接受。”耿萬喜說,他本來有正式工作,因為被法院錯判,自己被開除,無法享受正常的社保、醫保待遇。現在自己年老多病,目前靠低保生活。
塵埃落定
經最高法調解獲78萬補償
2019年5月,耿萬喜向江蘇省高院申訴,江蘇省高院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提出由鹽城市中院落實,向耿萬喜支付補償金68萬元。另考慮耿萬喜的實際情況,再給其補助10萬元,合計78萬元。
對這一補償方案,耿萬喜并不滿意。最終,江蘇省高院駁回了其國家賠償申請。2019年7月,耿萬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索賠金額由最初的164萬余元調整為203萬余元。5月12日上午,耿萬喜告訴現代快報記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依據《國家賠償法》最新參照標準進行調解,補償他78萬元。“主要是限制人身自由與精神損害這兩項,錢已經到賬了。”耿萬喜稱,對于他提出的工資補發、退休金、醫保等,沒有能予以補償。
“今年我正好70歲,退一步海闊天空吧。這一路走來,要感謝各級法院的法官、媒體的關心關注,以及律師的法律援助。”如今耿萬喜在蘇州隨兒子一起生活,“我現在已經回歸正常的生活,安心養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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