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隨母姓 父親拒付撫育費 法院判決:必須支付4萬多元
離了婚,女兒由母親撫養,并且改隨母親姓,男方就可以不給撫育費?
小張的父母于2013年在四川大英縣民政局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小張隨母生活,父親唐某按照每月500元標準支付撫育費,直到小張可以獨立生活為止。2016年,小張的父母共同到派出所將其姓名更改為隨母姓。后來,唐某以與小張母親口頭約定更改姓名后可不付撫育費為由拒付。
近日,10歲的小張將父親唐某告上法庭。法院最終判決,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無條件的義務”,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離婚七年
上小學前女兒改了名字
在小張的母親張女士看來,女兒改姓只是唐某拒付撫育費找的理由。她說離婚7年,唐某只付過一個月的撫育費,并且是分兩次支付。
張女士告訴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女兒2010年出生后,自己和唐某都在廣東打工,女兒一直由張女士父母照看。2013年離婚后,唐某按協議應該每個月支付500元的撫育費,但當時唐某表示自己經濟困難,她也沒有堅決討要。
張女士表示,多年來,唐某對女兒很少過問,女兒在上小學前自己表示要改名字,于是聯系上唐某。兩人一起回到大英縣老家派出所簽字為女兒改名字。當時唐某表示,改了名字女兒就跟他沒有關系了。
張女士說,自己當時很生氣,說過“你本來就沒有負過責任”。最近幾年,張女士再婚又生了一個兒子,經濟一直不寬裕,此后跟唐某討要了兩次孩子的撫育費,但唐某一直不給,才走了法律程序。
對此,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電話聯系上唐某,對方表示“沒有什么可說的”。
法院:
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
是“無條件的義務”
大英縣人民法院審判員袁林告訴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該案審理過程可謂“一波三折”。早在今年3月,因為疫情采用互聯網開庭進行了審理,但唐某以信號不好等為由不予配合。
袁林介紹,因為案件特殊,又改在4月現場開庭審理。這時唐某提出要做親子鑒定,審理再次中斷半個月。但親子鑒定出來后,唐某放棄舉證,因為鑒定結果孩子確系唐某親生女兒。
法院最終在5月初作出判決,唐某必須支付過去幾年孩子的撫育費共計4萬多元。袁林介紹,被告唐某與原告之母協議離婚,雙方對原告撫育費的給付自愿達成協議,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遂判決被告按時支付原告的撫育費。
袁林表示,唐某在法庭上提出的孩子改姓不付撫養費的“口頭協議”不具法律效力,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無條件的義務”。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父母離婚后,對其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其支付撫育費。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名而拒付撫育費。(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楊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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