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將強化四個重點領域水污染防治
中國小康網訊記者胡妍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農村污染、船舶污染。廣東首部水污染防治綜合性法規——《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下簡稱《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1日上午,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條例》有關情況。
近年來,廣東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何焱介紹,2020年1-10月,全省71個地表水國考斷面劣Ⅴ類斷面比例為0,水質優良比例為83.1%,階段性達到2020年考核目標。習近平總書記2018年視察廣東指出的9個劣Ⅴ類國考斷面,2020年1-10月已全部消除劣Ⅴ類。27個入海河流國考斷面全面消除劣Ⅴ類水體。全省79個市級和75個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100%達到Ⅲ類及以上。納入國家監管平臺的525個城市黑臭水體,經國家核查初審,消除黑臭水體目前已達到97%以上。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和大氣、固廢、土壤等生態環境各要素的專門立法已于近年制定或者修訂完成,尚缺少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綜合性立法,制定一部全省適用、專門規范水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有利于依法推動解決水環境突出問題,進一步強化我省生態環境法治保障。”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黃偉忠表示,“《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總結了廣東多年來管水治水的經驗和智慧,填補了我省水污染防治綜合立法的空白。”
為明確監管職責,促使各部門形成工作合力,《條例》第一章明確政府及其部門的水污染防治職責及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明確建立省、市、縣、鎮、村五級河長湖長體系并規定了各級河長湖長的水環境監管職責,全面壓實了責任。為解決目前廣東省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部分河流水質保護目標不一致等問題,《條例》第二章明確水功能區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的編修要求,規定本省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原則。
針對廣東省水污染防治實踐中的重點問題,《條例》的第四章有針對性地提出工業、城鎮、農業農村、船舶四個重點領域的污染防治措施,如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工業企業按規定收集處理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強化城鎮污水廠網科學規劃、同步建設要求及處理廠進出水監管措施,明確農村污水和垃圾收集、處理規范,加強農村地區生產加工、旅游、餐飲等經營活動的排污監管,對船舶、港口、碼頭等的排污設施建設和防治措施作出嚴格規定等,形成突出重點與全面治理的污染防治機制。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方面,條例第五章全方位強化了保護制度措施,如明確保護區劃定和規范化建設,應急或備用水源建設、水源涵養要求及補償方式等,并結合廣東省實際,對異地引水工程保護作出了規定。針對廣東省東江、西江、韓江、北江等幾條重點河流保護問題,條例吸收了相關單項立法中實施效果較好的制度,對資金保障、嚴格管控措施、特殊保護要求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此外,《條例》還對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區域限批、排污許可、排污口監管、監測等制度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并對推進省際間協調合作、強化省內各地區聯防聯控和粵港澳大灣區水污染防治協作作出規定,明確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和共有河段水質達標責任。
對此,何焱表示,生態環境部門將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的污染控制,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等管理制度,嚴格環保準入。強化工業、城鎮、農業農村和船舶污染防治,加大對雨污分流、企業初期雨水收集處理、排放工業廢水等城鎮排水的監管力度,并將城鎮管網覆蓋范圍外的排水戶、農村地區生產經營活動、畜禽養殖專業戶和散養戶等納入監管范圍。此外,生態環境部門還將強化依法行政、強化水源保護、強化執法監管等,落實《條例》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要求,推進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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