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被店內小浣熊咬傷 一紙《知情同意書》商家就能免責嗎?
近日,來自成都的成女士因到店消費獲得與小浣熊親密接觸的機會,卻被抓咬傷。而當她想要商家承擔責任時,被店員以一份《知情同意書》拒絕。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場館方向成女士道歉,并表示將承擔成女士接種破傷風以及狂犬疫苗的相關費用。
▼ 意外:
到店消費與萌寵親密接觸 卻被小浣熊抓咬傷
12月13日下午,成女士陪朋友一起來到位于成都339的拾野kumo餐廳消費,在得知消費滿一定金額即可與店內的小浣熊親密接觸,成女士以及另外兩名朋友便開始抱著小浣熊拍照。
成女士告訴記者,當時店內放出了兩只用來互動的小浣熊,當她在與一只比較溫順的小浣熊合影時,另一只較“野”的小浣熊突然跑過來爬到她的大腿上咬了兩口。成女士說,在多次向店員求助后,店員才把小浣熊帶走。成女士當時就感覺左腿火辣辣的疼,朋友陪她到廁所檢查后才發現,小浣熊在她的大小腿上都留下抓痕,其中一處還被咬破了皮。
▼ 店員:
顧客簽了《知情同意書》
場館不承擔相關醫療費用
被動物抓傷,原本應該及時去打狂犬疫苗,但成女士說,事發后,店員只是對她的傷口進行簡單的酒精消毒處理,便沒了下文。在成女士詢問店員是否需要打狂犬疫苗時,店員表示“不用打”,稱館內所有的動物均注射過狂犬疫苗,且每年定期強化注射,沒有任何傳染狂犬病的可能,若顧客覺得不放心,可自行接種,但場館不承擔由此產生的醫療費用。并表示以上內容在成女士入館前所簽的《知情同意書》中也有明確告知。最后為了安全起見,成女士自行去接種了狂犬疫苗以及破傷風疫苗。
記者也從成女士入館前簽署的《知情同意書》中看到,“由于本店動物無任何傳染狂犬病的可能,本店將不會承擔任何客人因為個人原因去打狂犬疫苗的費用以及產生的其他醫療費用……”。
▼ 場館方:
表示歉意并承擔接種費用
12月15日上午,記者來到事發地拾野kumo餐廳所屬的拾野自然博物館。對于成女士的遭遇,館長吳軍表示并不知情,將向工作人員核實后再進行答復。當天中午,吳軍向記者表示,當天,工作人員以為成女士只是簡單的抓傷,但和成女士溝通核實后才知其被小浣熊咬傷。對此,他也代表博物館向成女士表示歉意,同時也與成女士達成了良好的溝通,并表示場館方將承擔成女士此次接種破傷風以及狂犬疫苗的費用。
吳軍表示,場館后續也會加強管理,在顧客與動物互動時,也會對動物進行選擇。對于顧客在進入前所簽的免責《知情同意書》,吳軍表示,這更多的是一個告知,“就是說如果你要體驗這個項目,要把里面的風險以及雙方的權責進行告知,如果你愿意玩,肯定會承擔一定的風險”。他們也立即對所有員工進行培訓,“就算有《知情同意書》,一旦出現這種意外情況,我們也要主動地去解決問題,而不是推卸責任”。另外,他們也將對《知情同意書》的條款進行調整。
▼ 醫護人員:
人被動物咬傷后破皮,
要保證在24小時內接種狂犬疫苗
記者采訪了成都市犬傷門診的相關醫護人員,其中一位接種人員表示,人被動物咬傷后破皮,就算動物曾接種過狂犬疫苗,人依舊要保證在24小時之內接種,“因為無法保證接種過的動物體內是否產生了抗體”。
其次,動物接種狂犬疫苗,只能保證動物免于得狂犬病,但人并沒有抗體,若動物的嘴巴或毛發上有狂犬病毒,人也可能被感染,“所以破了皮都建議要接種”。
對于未破皮、未出血,擦上酒精都沒有刺痛感的情況,也要按照規范用肥皂水和清水交替沖洗15分鐘,再涂上碘伏,“但如果你無法確認是否破皮,為了保險起見,都建議接種”。
▼ 律師:
以《知情同意書》作為免責的依據
屬于無效條款
四川澳南律師事務所曾林剛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的規定,場館方以《知情同意書》作為免責的依據,極可能會造成顧客身體傷害,因此屬于無效條款。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陳逢逢律師也表示,場館的告知書不能作為免責聲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之有關規定,該場館的《知情同意書》 中“不會向場館方要求任何接種費用”屬于場館單方做出的排除消費者權益、免除其責任的聲明,應屬無效。
陳律師建議,消費者遇到類似情況時,可先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應第一時間保留相關證據,根據事情發生原因、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因果關系等確定各方的責任比例,從而確定各方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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