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 是贈與還是借款?
隨著房價的不斷攀升以及“沒有房子不結婚”觀念的影響,現今父母為子女出資購置婚房的情況非常普遍。老人出資為子女購買新房希望子女過得更好一些,這原本是一件你情我愿的事,一家人也能其樂融融,但如果子女離婚了,父母出的錢怎么辦?
2019年9月,老張夫妻倆將兒子小張和前兒媳小劉起訴至浙江海鹽法院,要求歸還老夫妻倆借給他們用于買房的70萬元及相應利息。原來,在2012年,因小張、小劉購房需要,老張將自己的老房子出售,得款50萬元,小劉經辦了手續并將房款用于購買新房。小張和小劉第二次買房時,老張又給了他們15萬元。2017年,小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小張離婚,法院作出判決,準予小劉和小張離婚并對他們確認的共同財產、債務進行了分割。而在他們確認的共同財產中,就有相關房產。
老張夫妻倆認為,在當時購房的時候,他們也出了錢,錢是借給小張和小劉的。作為被告的小張認可借款,承認借貸事實,但小劉不認可。小劉認為老張夫妻倆在她和小張結婚時將老房子贈與他們,他們居住其中,后因房屋年久失修,所以出賣了房屋,加上小張和小劉分別出賣婚前房屋,才購買了新的房屋,且在裝修后還有余款,所以不存在老夫妻倆借款給他們的事實,即使有出資也應該算贈與。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老張夫妻倆為子女購房的出資為借款。鑒于借款發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于夫妻共同購房,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
對于該案例,法官的專業說法是,老房屋原登記于原告名下,二被告雖在結婚后居住于該房屋內,但并未辦理變更登記,故不能直接認為原告已將房屋贈與二被告。出售老房屋所得的款項50萬元及二被告購買另一套房屋時原告交付給二被告的15萬元,并無證據證明二原告在交付時曾作出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小劉單方以為是贈與,并不能構成贈與的合意。二原告在交付案涉款項時,雖未與二被告書面約定款項屬于贈與還是借款,但被告小張一直陳述系借款,并出具書面說明予以確認,對款項性質予以明確。
同時,小劉在離婚時也認可老張夫妻在購房時出資。老張夫妻屬普通工薪家庭,主要出資來源為賣房所得款項,在為小張小劉購房出資后在城鎮無其他固定房產用于居住,從其經濟狀況及案涉款項來源上也不足以推定贈與成立。
法官提醒:生活實踐中,家人、親友間的經濟往來往往缺乏書面憑證,一旦發生糾紛,就會產生爭議。因此,為防患于未然,對于經濟往來,還是應當“親兄弟明算賬”,把經濟往來的緣由、性質及后續處理等以書面形式加以固定,避免事后產生爭議,反而影響親情。同時,父慈子孝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父母為子女買房或提供物質幫助等,減輕了子女生活壓力、使得子女生活無憂,作為子女,也應多關心、照顧父母,令父母晚年幸福、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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