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女游客玩蹦床摔成十級傷殘 法院這樣判
家住成都的伍女士最近比較郁悶,和朋友去蹦床游樂設施玩耍,因站立不穩摔倒受傷。但是,經營蹦床的某體育文化公司拒絕賠償。伍女士將該體育文化公司訴至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成都武侯法院近日公開審理了此案。
伍女士稱,2019年4月,她在某體育文化公司專業人員的陪同下,在其經營的游樂設施處消費時受傷,并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事后,鑒定為十級傷殘,而某體育文化公司僅支付了1萬元。
伍女士請求判令某體育文化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期間生活費、鑒定費等共計19萬余元。
被告某體育文化公司辯稱,伍女士在被告處進行消費已經充分了解相關娛樂設施項目內容、安全事項、消費風險,且被告已對相關風險和注意事項進行了告知。事發的原因是伍女士對從事蹦床娛樂的風險性缺乏足夠的認識,在心理上存在疏忽所致,其后果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
法院審理查明,伍女士前往蹦床娛樂項目消費,在入場時簽署了《切結同意書》,表示對相關危險事項已經知曉。場館入口處以視頻方式反復播放了安全提示內容。
法院認為,本案中,某體育文化公司通過大屏幕循環播放、簽署切結書等方式,已對伍女士進行了安全風險提示。但某體育文化公司僅提示消費者不得從事空翻等高難度動作、不得攜帶手表等金屬制品進行蹦跳,而對有可能引發傷害的其他動作提示不足。故某體育文化公司對消費者的安全風險提示所告知的內容不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伍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行選擇具有一定風險的娛樂項目,也應自負相應的風險責任。比較雙方的過錯,本院認定伍女士與某體育文化公司對事故的發生各自負擔50%的責任。
結合伍女士的訴訟請求,法院確定有醫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器具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確定伍女士的損失共計15余萬元,由某體育文化公司賠償其中的50%即7萬6千余元。此外,某體育文化公司尚應支付伍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3000元,合計7萬9千余元。扣除某體育文化公司已支付的1萬元后,某體育文化公司應向伍女士支付賠償金6萬9千余元。
法院遂判決,某體育文化公司向伍女士支付賠償金6萬9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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