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雙方“跳單”省錢 法官調解:要支付中介費
買賣房屋的當事人經中介介紹相識,并達成房屋買賣協議。他們想著節約中介費,便跳開中介,另行完善購房手續,結果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這樁官司打到二審,近日在市二中法院承辦法官調解下,雙方和解,賣家當庭支付中介費,買家也表示服判,該案撤訴。
去年4月中旬,謝某通過房產經紀公司的介紹,與易某簽訂《定金合同》。雙方約定:謝某以86萬元價格,將其名下房屋出賣給易某,雙方定于去年4月30日簽訂正式買賣合同。
次日,謝某、易某、房產經紀公司三方共同簽訂了中介合同,約定:謝某、易某分別按房屋成交價的1.5%向房產經紀公司支付中介服務費。
然而,在這份合同簽訂幾天后,謝某與易某繞開房產經紀公司,另行完善了相關購房手續,并辦理了案涉房屋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房產中介與二人協商支付中介費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謝某、易某分別向房產經紀公司支付中介服務費1.29萬元,共2.58萬元。
拿到判決后,謝某、易某均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承辦人法官以剛出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介合同相關規定,與各方當事人耐心交換了意見,并對雙方當事人進行釋法明理。
最終,謝某與房產中介達成調解協議并當庭兌現支付1萬元,易某撤回上訴,表示服判。
法官說法:
“跳單”亦稱“跳中介”,是指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后,繞開中介人直接與相對人進行交易的行為,多發于房地產交易領域。
“跳單”行為違背契約精神,既破壞了市場交易規則,更不利于誠信社會的構建。
對于如何規制“跳單”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沒有作明確規定,以致在司法實務中爭議較大。
為回應此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該規定為新增規定,首次將“跳單”行為的構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上升到法律層面,保護了中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違背契約精神、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明確給予了否定性評價,對規范經濟社會交易規則和構建誠信社會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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