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等與無條件情況下,互惠為何是多邊貿易體制的原則?
引言
在對等與無條件情況下,互惠為何是多邊貿易體制的原則?總的來說,對等與無條件最惠國待遇之間相互補充、相互配合,共同構成了多邊貿易體制的重要支點。無條件最惠國待遇是多邊貿易體制的柱石,也是推動貿易自由化的有力杠桿。
一、對等與無條件最惠國待遇的結合
它反映為一種擴散的互惠,因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中內在地包含著“相互給予”這一元素。無條件最惠國待遇中,締約各方兼具給惠和受惠的雙重身份,但待遇的相互給予是立即無條件的,“相互”不再意味著對等,否則就與有條件最惠國待遇中的“等量補償”相距不遠了。

因此有學者認為,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并非真正的最惠國待遇,而只是為對方提供了獲得最惠國待遇的一個談判機會而已。而最惠國待遇中的無條件性或自動性,首先維護的是平等待遇和非歧視的原則理念,因而可能導致締約方之間無法實現對等,甚至在權利義務相距較大時產生“搭便車”的爭議。
對等和無條件最惠國待遇之間既有區別也有聯系。無條件最惠國待遇是一種無差別待遇,而對等減讓可能產生有差別待遇。通過二者的結合,締約方相互給予的待遇,因最惠國待遇條款而被所有締約方享有。進而對等由差別待遇轉化為無差別待遇,由雙邊對等轉化為多邊互惠。

然而在國際貿易體制中,對等和無條件最惠國待遇都無法單獨提供令人滿意的行為規范。正如當擴散的互惠中缺乏足夠的規范認知和義務感時容易產生搭便車的現象,僅憑WTO成員相互提供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并不能為減讓貿易壁壘提供動力。而對等的實質內容才是多邊貿易體制的動力源泉。
雖然在一些經濟學家看來,對等地減讓貿易壁壘是重商主義貿易政策的核心殘留至今,但是它在解決集體行動問題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僅憑對等也無法成功促成多邊貿易合作,對等這種具體的互惠可能產生的負面效應需要無條件最惠國待遇予以調和。
第一,最惠國待遇有利于避免對等談判所產生的貿易轉移效應。

第二,全面堅持對等將使得談判極度復雜化因而導致高昂的成本,而最惠國待遇有利于降低對等減讓所產生的談判成本。
第三,由于國家間資源稟賦、經濟發展水平等方面的差異,嚴格堅持對等可能會限制可能達成的合作機會,無條件最惠國待遇的運用有利于拓展合作范圍。
第四,通過確保所有成員方境內的出口商都會被某一成員方采取的貿易保護主義政策所影響,最惠國待遇能夠增加國內利益集團游說保護主義政策的成本,因而有助于鞏固和促進多邊貿易規則的遵守與執行。
第五,由于對等的標準難以建立,各成員方在解釋上的分歧可能會導致雙邊關系的緊張和對立,而擴散的互惠能緩解標準確定問題上的分歧,從而避免不必要的沖突。

對等與無條件最惠國待遇之間內在地存在著張力,二者只有經過妥協和調和方能再多邊貿易體制中共存。特別是當無條件最惠國待遇與對等共同被作為體制目標時,它們與多邊主義之間可能缺乏足夠的兼容性。
只有當多邊貿易合作的收益超出貿易伙伴“搭便車”的成本以及多邊談判的交易成本時,在多邊層面實施無條件MFN才擁有可行性。“主要供應方”談判模式正是通過強調具體的互惠來降低“搭便車”的成本。若對等的作用力不足,無條件MFN可能導致多邊貿易體制有缺乏貿易減讓的動力和穩定性。
而當締約方過于強調貿易關系的對等,則不可避免地會影響無條件MFN的適用,導致主要成員偏離多邊主義,走向區域、雙邊甚至單邊主義。依據協商一致原則所達成的多邊貿易協定正體現了對等與無條件MFN的妥協與配合,在堅持多邊主義的前提下實現二者間的平衡。

二、作為多邊貿易體制原則的互惠
互惠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堪稱WTO的引擎。正如對等原則通過維護國家主權平等,為國際規則的制定和遵守提供了原動力,互惠原則也為WTO規則的建立、適用和執行提供了基礎。
互惠是多邊貿易體制的一項重要的原則,它指導著一系列具體的制度規范,體現了WTO作為一項契約型國際組織的特征。互惠在多邊貿易體制內的原則性地位和基礎性作用在學界獲得了普遍認可。基歐漢認為,互惠是關貿總協定以及大國間政治關系中的核心規范。斯特蘭奇提出,互惠原則是多邊貿易體制的重要支柱之一。
經濟學家瓊斯提出,互惠原則是適用于多邊貿易體制規則和談判中的一項重要原則。該原則要求所有成員方參與談判并為其它成員提供貿易減讓機會,因此是抵抗國內貿易自由化阻力的重要手段。烏爾夫認為,互惠和非歧視是WTO基本的規范和原則。互惠原則是締約方貿易政策共同變化的一種“理想”目標,因此與非歧視原則一起構成多邊貿易體制的支柱。

有學者從憲法經濟學的角度分析WTO體制中的互惠,他認為互惠是世界貿易憲法中的主要組織原則。作為基礎性原則的互惠是一般性的互惠,它塑造著市場準入權利交易市場中的具體制度。這些具體制度包含最惠國待遇也包含具體的互惠。由此可見,多邊貿易體制中的互惠不僅存在于規則層面,也存在于規范和原則層面。
在促進、協調各締約方的合作交往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互惠原則必然兼顧擴散的或寬松的互惠特征。因為具體的互惠更能反映雙邊關系的特征,而擴散的互惠更能反映多邊的貿易安排。正如基歐漢所描述的,多邊貿易體制中的互惠是整體上建立在“擴散的互惠”基礎上的混合的“發明”。
作為多邊貿易體制原則的互惠必須能夠容納不同經濟體之間的實力差距,且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需求足夠敏感。而對等減讓實質上限制了部分發展中國家對多邊貿易談判的有效參與,因而成員間貿易減讓的對等難以成為公平的國際貿易體制的基礎。而互惠的作用不僅在于通過雙邊-多邊的方式加速并拓展談判進程,鼓勵成員實質性參與。

還在于協調不同締約方之間的實力差距,創造團隊精神和信任感,以更好解決共同面對的挑戰。多邊貿易體制談判的歷史實踐也進一步證實,作為WTO法原則的互惠應當是寬泛的。許多ITO和GATT談判的參與者都想要共同建立一個貿易體制,讓所有國家都可以從中獲得經濟和非經濟利益。
這種互惠理念不等同于重商主義下的議價模式,因為各締約方參與這一貿易體制所獲得的收益要比他們獲得的市場準入權益更加廣泛,且他們對促進國際經濟合作所作出的貢獻,與他們在體制中所獲利益之間的聯系是模糊的。此外,盡管GATT1994第28條附加條款和貿易回合談判的實踐強調貿易談判中的對等減讓或平衡減讓,但是“對等”或“平衡”只是談判過程中的貿易減讓目標,并非GATT/WTO規則或談判結果的實質要求。
以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果為例,相關統計數據表明,各締約方在此期間作出的關稅減讓幅度差距普遍不平衡且相差很大。因而對等只是推動各締約方或成員方削減貿易壁壘的途徑和方式,多邊貿易體制規則從未要求談判結果或達成的協定必須實現貿易減讓的完全對等或平衡。

結語
綜上所述,互惠是多邊貿易體制中的一項重要原則,作為原則的互惠應為寬泛的、擴散的互惠。互惠原則下,具有對等和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兩個關鍵性的規則支點,前者體現為具體的互惠,后者體現為擴散的互惠。在互惠原則下,對等與無條件最惠國待遇相互融合,共同構成了多邊貿易體制中的互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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