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花費4萬元買280袋大米,事后超市才知道被冒領了
原標題:四川成都,男子花費4萬元買280袋大米,事后超市才知道被冒領了
王立是經營小本生意的,他本身并沒有多大的愛好,只是對白酒有追求,家里會定期存放不少的茅臺,可以說是一位忠實的粉絲。
當天中午,王立下樓散步,正好碰到路邊的一家超市開業酬賓,上面的彩報寫著消費滿399元就可以獲得一次抽獎機會,不限制抽多少次?
隨后,王立走過去一看,看到上面一等獎是低價購買茅臺,想起家中的白酒剩余不多,于是決定試試手氣。

緊接著,王立進入超市之中挑選貨物,想到了大米的價格波動不大,湊過去一看大米的品牌,質量還算是不錯,所以找來銷售員準備訂大米。
王立對于大米沒有概念,只是想要用它來抽獎,仔細打聽了一下,一等獎是以1499元的價格購買2000多元的茅臺,心里頭有了主意。
然后,王立向銷售員提出購買280袋大米,總共支付3.99元,獲得100次的抽獎機會,成為全場單次購買最多的客戶。
銷售員將小票遞給王立,帶他到抽獎區揭開獎項,王立的運氣不錯,全部抽完后中了9瓶茅臺,當場將茅臺兌現,省了幾千元的差價。
王立高興之余,想著大米無法帶走,就同值班人員商量,隔天再過來取走,值班人員同意了這個要求,王立留下聯系方式,將款項全部結清后離開。
第二天,王立驅車到超市取大米,銷售員卻告知大米已經被取走,即便是他拿出小票證據,銷售員也無能為力。
王立不理解,280袋大米他怎么能夠一個人搬走?王立要求調取店內監控,銷售員聲稱要請示經理,希望他隔天再過來確認。得知這個情況,王立不想為難銷售員,表明要追查出是誰拿走大米后離開,銷售員通知了經理,兩人到監控處才發現問題所在。
第三天,王立來到超市見到經理,經理表明工作繁忙,調查需要時間,希望王立多給幾天的時間,王立同意了。關鍵幾天過去了,王立仍然得不到任何回復,于是氣沖沖地找上經理要說法,這個時候經理才說出了實情。
原來抽獎當天,王立沒有帶走大米,只是因為店內工作繁忙,被兼職人員李俊鉆了空子,虛構小票將大米拿走。王立得知真相之后才恍然大悟,要求超市賠償他的損失,鑒于李俊為店內的雇傭人員,超市同意賠償王立280袋大米,此事才得以解決。

1.超市應該賠償王立的損失。
超市作為經營者,承擔消費者因個人失誤導致的損失,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采取補救措施予以補正。
結合本案,王立發現280袋大米不見了后,超市沒有履行法定義務,作為消費者是可以要求超市承擔損失。
2.除了退回280袋大米,王立如果有證據,還可以進一步追償!
王立要求超市的訴求屬于損害賠償,指的是超市違約后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王立造成損失,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賠償損失應該以王立的實際損失為主,在本案之中,原本雙方約定第二天交易,可是因為超市的失誤延長,導致王立的時間成本上升,這都是索賠的依據。

3.兼職人員私下取走280袋大米,涉嫌的是盜竊罪還是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和盜竊罪是很容易混淆的概念,兩者處罰的時間不同,認定上都是以不當得利為結果,但是本案之中李俊是虛構事實來騙走超市數額較大的私人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對方受到損失,應當構成詐騙罪。
另外,李俊涉嫌的大米價值為3.99萬,屬于詐騙罪中的“數額巨大”的處罰條款,將面臨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金,即便是后續有退賠和自首情節,也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