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擔責?朋友圈罵閨蜜被判賠1千元 究竟發生了什么?
曾經的親朋好友,卻因為感情變故、金錢糾紛等理由心生仇怨,甚至在朋友圈和微信群中謾罵、公開對方隱私信息。法官表示,朋友圈、微信群雖然是基于好友關系組成的空間,但一般不屬于私人空間,在這里發表言論同樣有界限,如果侵犯到了他人的隱私權、名譽權,一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多年好友因借款糾紛 彼此辱罵攻擊
周倩(化名)與田菲(化名)相識多年,周倩的前夫是田菲的校友,田菲還曾與周倩的一位同事談過戀愛,兩人因此成為了朋友。但在2016年,周倩的前夫向田菲借款40萬元,卻僅還了10萬元后就沒了音信。
這筆欠款讓周倩和田菲反目,田菲將周倩及其前夫一同起訴至法院,要求兩人共同償還這筆錢。訴訟期間,田菲撤回了對周倩的起訴,并與周倩前夫達成調解,但對方再次反悔,沒有在約定的時間清償。
于是,田菲開始通過朋友圈向哭訴,稱周倩“是個騙子”,“垃圾”,“利用大家的信任勾結前夫騙了我那么多錢”。在與兩人的共同朋友私聊時,田菲更是用了“陰毒、缺德、早晚遭報應”等詞語。
據此,周倩將田菲起訴至法院,要求田菲在朋友圈公開致歉并賠償損失。但田菲認為她發布的內容“只向朋友圈里的部分同學分組可見,提醒身邊朋友不再上當,不是針對社會公眾”,辯稱其所發布的內容影響范圍很小。
經審理,法院認為,在周倩前夫未按期還款后,田菲本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借款問題,但她卻通過在朋友圈發布消息等方式發布了借款相關內容。雖然陳述了借款情況,但也多次使用了對周倩的人身攻擊性文字,客觀上導致周倩的人格受到貶損,社會評價降低。
綜合全案情況,法院判決田菲應連續七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刊登向周倩賠禮道歉的聲明,并賠償周倩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朋友圈微信群 都不是“私人空間”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侮辱、詆毀他人,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微信好友、朋友圈本是一個熟人組成的小圈子,發布的內容也只有好友才能查看,在這里發布的不當言論是怎樣影響到相關人的社會評價呢?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二庭法官張博表示,微信作為當前使用最為廣泛的社交軟件,用戶的好友多為現實中的朋友、同事等,一旦不良言論通過這個平臺傳播,極易對他人的工作、生活帶來負面影響,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通常來說,無論是微信朋友圈還是微信群,都并非是“私人空間”,在使用時均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發布的言論本身有事實依據,也不能據此隨意侮辱謾罵他人。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有一定證據證明,其前妻與案外人存在超越一般朋友的關系,于是他通過朋友圈公布了前妻的照片及詳細信息,并使用了侮辱詞匯。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男方根據相關證據對前妻作出相應負面評價有一定依據,但男方發布的文字并非對事實的陳述,而屬于對個人品行的評價,并存在侮辱人格的語言,超出了評價的必要限度,仍構成侵權。
張博表示,在當今互聯網飛速發展的時代,網絡社會已成為現實社會的一部分。言論自由有界限,不可隨意捏造、編造不實言論或發布帶有侮辱、誹謗他人的內容。在發表評價時,必須保持客觀、審慎的態度,守住心中的法律底線,如果逾越言論自由邊界,就可能落入侵權范疇。
朋友圈里闖的禍 回到朋友圈解決
夫妻、戀人離婚、分手后因在互聯網上“互撕”“對罵”而產生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是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典型的一類。此類案件大多存在使用侮辱性語言評價前任,編造、誹謗前任私生活混亂,或公布他人隱私信息的情形。由于網絡傳播速度快、范圍廣,使權利人的生活、工作受到嚴重影響,給權利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
記者查詢公開裁判文書發現,在朋友圈發生的名譽侵權案件中,多名原告在訴狀中明確要求,被告的道歉行為必須在其本人朋友圈中進行。
“賠禮道歉的范圍,要綜合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侵權行為的影響范圍來綜合考慮。”張博表示,法律規定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則更詳細地規定了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要求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因此,如果原告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被告在自己的朋友圈中進行賠禮道歉的,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后,可以予以支持。
近日,一則“朋友圈罵人被判朋友圈道歉十天”的消息登上微博熱搜榜。因業務合作糾紛,孫某在朋友圈發布侮辱同事王某的不實言論。
王某認為孫某的行為有損其名譽和人格尊嚴,遂將其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孫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開發布微信朋友圈向王某賠禮道歉,道歉內容至少保留十日。
其實類似的案例并不鮮見。今天,我們來看看在朋友圈罵人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小李于2016年11月入職于某培訓機構,2017年6月17日離職,在職期間,小夏系其所在部門主管。同年6月18日,小李在其微信朋友圈內發布以下信息:“見過不要臉的!沒見過某某(小夏姓名)這么不要臉的!”,隨后又發表評論“……沒帶上頭像照片!主要還是怕污了其他朋友的眼睛!……”。
次日,小李在朋友圈內發布了小夏的頭像,并發表沒有事實依據的評論,同時針對使用了“不要臉”“鄉下人”“黃阿姨”等污辱性語言。因兩人所供職機構的領導、同事均是微信好友,導致小夏在公司聲譽受損,小夏因此被領導約談,同時失眠、精神焦慮,身心健康受損,故向法院起訴被告。

經審理,法院認定小李在微信中發布的有關小夏處事作為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法院認為,公民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臺發布信息和評論,應當遵守民事行為基本準則,小李使用的“不要臉”等詞語明顯貶損了他人人格。
名譽侵權,是指捏造事實或用貶損他人人格的語詞進行侵犯,使得社會公眾對被侵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本案中,盡管微信朋友圈是特定的社交群體,但依然屬于公眾范圍,小李的行為勢必給小夏帶來負面影響,降低其社會評價,故其行為符合名譽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判令小李刪除發表于微信朋友圈內的本判決書認定的信息及評論,停止侵權;同時,在原發布信息范圍內發布道歉信,向小夏賠禮道歉。
什么是名譽權?
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因此名譽體現為一種客觀的社會評價,且不限于自然人,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也享有名譽權,受到法律保護。
如何判斷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在上述案例中,被告在朋友圈發布的內容導致原告名譽受損,且被告無法證明其發布內容的真實性,在主觀上存在侵害意圖,因此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侵害名譽權應承擔什么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第一千條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因此上述案例中,法院在衡量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的嚴重程度后,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刪除朋友圈相關內容,并在原發布信息范圍內發布道歉信。
生活中,我們難免會與人產生摩擦,但處理矛盾的方式有很多種,一時沖動選擇在社交媒體上發泄情緒,甚至作出貶損他人人格的事,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激化矛盾,更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原標題:朋友圈罵閨蜜被判賠1千元 如何判斷是否侵害他人名譽權?
值班主任:高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