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囂張了!店主辱罵顧客2000塊東西都買不起詳情始末
都說顧客就是上帝,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可不是這樣,最近在內蒙古店主辱罵顧客2000塊東西都買不起,還叫顧客滾出去,態度十分的囂張。那么具體是怎么回事呢?店主辱罵顧客犯法嗎?

店主辱罵顧客2000塊東西都買不起
日前,一則“店主辱罵顧客2000塊東西都買不起”引發關注。據悉,當天該店主大罵道:這個音響是限量的,試聽就是要交錢的,買不起你就滾出去!最后竟揚言,不怕倒閉,有錢玩得起。
據透露,10月28日,內蒙古錫林郭勒。有網友表示稱,帶女朋友逛街,去了一家喜歡很久的店,因為試聽一款小音響被索要500元定金。網友拒絕后被店主趕了出來。
商家辱罵顧客怎么處理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價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的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1)人格尊嚴受尊重權。人格尊嚴是消費者的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受到尊重,是消費者最起碼的權利之一。在實踐中,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權大量表現為侮辱消費者即侵犯消費者名譽權的行為,此外還有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甚至限制消費者的人身自由的行為。
(2)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除漢族外,全國還有55個少數民族,各民族在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在飲食、服飾、居住、婚葬、節慶、娛樂、禮節、禁忌等方面,都有不同的風俗習慣,與消費密切相關。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就是尊重民族感情、民族意識、民族尊嚴,這關系到堅持民族平等,加強民族團結,處理好民族關系,促進安定團結的大問題。因此,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并不是可有可無的,它對于保護少數民族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貫徹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都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原標題:店主辱罵顧客2000塊東西都買不起 事件始末真相是怎樣的?
值班主任:高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