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要不要簽婚前協議?
我們中國的婚姻質量狀況,總體來說是好的。但是,離婚率也不斷的升高;而一旦離婚,勢必產生出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等一系列涉及財產關系的問題。婚前協議不能保證夫妻雙方婚姻關系中的感情不變,但是能夠通過明確的約定協議,在不論因為何種原因導致婚姻關系結束時,來保護自己的資產或收入。
我們中國人是聰明的,現實生活中,人們常常不好意思訂立婚前財產協議;但是,又想保護自己的財產和收入,于是各種各樣的“辦法”就出現了。例如,結婚前,在子女結婚時,將房產的所有人列在父母的名下;結婚后,一些財產也列在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的名下;婚姻出現危機時,或者分居時,將財產轉移到別處。
這些辦法不能說沒有用,但是,他們可能是無法或者不能保護你的財產和收入,因為,類似的做法畢竟是非專業和業余的,即不如“婚前財產協議”考慮的全面、正規;也不如“婚前財產協議”來的直白、坦誠。
據某項調查顯示,36%的成年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是明智的選擇。其實,有人說過,“婚姻絕不僅是個人的故事,也是最嚴格的社會和經濟契約。”還有人說過,“人們都抱有希望,希望雙方的關系能持續......很自然,人們不覺得有必要簽婚前協議。”“但是,希望不是理財計劃,別等到你心中充滿仇恨時再為離婚做計劃。”
某女,美容院老板,和某男,公司的股東,確定了雙方的關系,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她說,“戀愛中的人也需要保護自己的資產。就她而言,那是美容院的資產;對未婚夫而言,是值錢的公司股份。”她還說,“戀愛中的人都需要有安全感,然而感情簽不了合同,但其他東西可以。”
特別不要誤解的是,婚前財產協議不等于婚后財產AA制,雙方對婚前財產和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收入可以自行約定,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但是,核心焦點是這樣的協議必須雙方取得共同的認可。以及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情況發生,換句話說,這樣的協議必須是法律上有效的。
目前,中國社會的發展很快,過去沒有的、不是問題的問題,現在成為了問題。比如說,關于住房的糾紛,在婚姻財產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例如下面的各種問題:
1) 房子是我父母付的首付,房產證上寫的我的名字,婚后我們一起還貸款,離婚后房子應該怎么分?
2) 房子首付是婚前他父母出的,房產證上是他父母的名字,貸款是婚后我們一起還得,離婚后財產怎么分配?
3) 房子是婚前我父母買的,房產證是婚后做的寫我的名字,離婚后女方有權分割嗎?
4) 我父母想把他們住的房子的房產證改我的名字,那這個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話,這個房子要財產分割嗎?
5) 婚前貸款買房,房產證是男方名字,如果不公正,有何辦法使房子變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6) 雙方都是再婚,都各有子女,再婚時,男方從前妻離婚時分得了一套房子,但房子是首付的,總價值80萬,付了24萬,要供20年,房產證是男方的名字,請問,如果再婚后,這套房子算不算現任老婆的夫妻共同財產?但婚后肯定是兩人一起供房子的呀? 如果在婚后出現在什么特殊情況,被迫離婚的話,這房子算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7) 男方自主獨立經營一所小型工廠,女方有一份穩定工作,雙方擁有一百多平米住房一套,女兒即將出國讀書。現男方由于外遇問題想要離婚,但理由為長期感情不合,女方也沒有對方外遇的確實證據,現雙方處于分居狀態。房屋除首付外其余按揭貸款的償還均完全靠女方工資支付,這些可出具證明。男方提出要起訴離婚,廠和房子大家各分一半,女兒留學的費用共同負擔。但女方所有的工資都用來支付房屋貸款,貸款還有三年才能還清,沒有再支付女兒留學的經濟能力。同時,對于男方工廠的經營女方完全不了解,所謂的分一半廠的分配形式若以后男方將財產轉移、隱瞞,或甚至關閉該廠另行經營,是否能有有效方法幫助女方繼續獲得應得的股權利益。另外,有沒有辦法能讓女方完全保留房屋的所有權同時讓對方承擔女兒留學的費用。另有幾個細節問題需要求證一下:1、 有人說留學費用是靠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功另行起訴那男方作為有經濟來源的一方是否會由法院裁定負起主要責任呢?2、房產證上有女兒的名字,但購房時女兒明顯沒有經濟能力,那么判決時究竟是夫妻雙方分割還是三方分割呢?3、另有一小處房產是女方母親留下的房改房,由娘家的房子與兄弟分割后所得(原房產在婚姻前即存在,分割發生在婚后),婚后用女方工齡買下,這屬于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
上述情況,實際上,都是可以通過事先訂立“婚姻財產協議”的方式來解決。在此,再次重述前面的一句話,“婚姻絕不僅是個人的故事,也是最嚴格的社會和經濟契約。”以及,“人們都抱有希望,希望雙方的關系能持續......很自然,人們不覺得有必要簽婚前協議。但是,希望不是理財計劃,別等到你心中充滿仇恨時再為離婚做計劃。”
婚姻關系的性質本身,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就是雙方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結合體。所以說,讓我們理智些、現實些、也更坦誠一點吧。仔細想想,是否需要簽訂“婚姻財產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