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老人被高空墜貓砸暈什么情況?終于真相了,原來是這樣!
近日,福建莆田。據湄洲日報,高大爺出門遛狗,被高空墜下的一只貓砸暈倒地。高大爺金毛狗見狀,堵住貓咪不讓其離開。目前,老人已出院,其家屬與貓咪主人正協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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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5日14時,廣州市白云區一棟廠房下,一條大狗從天而降,一名路過的女子被砸中,她瞬間倒地不省人事,大狗隨后起身離開現場,不知所蹤。而這件離奇的事件也成為了2018年9月的全國司法考試的題目。然而,現實卻遠比考題復雜的多,47歲的張萍(化名)是案件中受傷的女子,目前高位截癱。在找不到狗主的情況下,誰該為她的遭遇負責?
無奈之下,她將整棟樓的房東和租戶告上法庭。11月23日,白云區人民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此案。對于房東和租戶而言,自身并非直接侵權方,卻突然面對索賠的要求,內心同樣是無奈甚至莫名奇妙。
離奇的事故:人生軌跡從此改變
從南方醫科大學珠江醫院出院后,張萍的情況沒有改善,依然只能終日躺著,脖子以下的身體還是動彈不得。每隔兩周,她還得去醫院換一次尿管。她和丈夫同是湖北人,今年春節后兩夫妻帶著希望來到廣州,打算給兒子攢點結婚錢。今年4月15日下午發生的事故,改變了一家人的人生軌跡。為防止肌肉壞死,張萍每兩小時需要按摩身子,丈夫和兒子只能把工作放下,全家沒了收入來源,家里的債務也越積越多。
復雜的官司:誰是狗主人
這場官司顯然是曠日持久的。2018年8月28日上午,在白云區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該案之前,還發布公告,向群眾征集事發經過和肇事狗主人的線索,但是誰是狗主人依然成謎。在狗主“缺位”的情況下,張萍在律師的建議下,將廠房的所有者和所有使用者告上法庭,理由是《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如此一來,站在被告席上的主體超過10個,但張萍也別無選擇。11月23日上午,白云區人民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此案,原告被告爭鋒相對,在觀點碰撞中,“誰該擔責“這一問題更加凸顯出復雜性。
那只大狗,是從一棟兩層廠房的天臺墜落,天臺是這棟廠房的公共空間,廠房所有的大門和樓梯都可以直通天臺。二樓有一個電子廠。這家電子廠出于隔熱的考慮,在天臺種了一些花卉和瓜果。而大狗是從挨著花卉和瓜果的護欄上墜落的。之所以把房東告上法庭,是因為張萍方面認為,房東也是天臺公共空間的使用者。但是房東并不認同,并認為承租方才是物業的使用者。
其他承租方則表示,墜狗事發地和己方所承租的位置相距甚遠。他們認為,張萍追責的對象不應該擴大化。“你A座發生了墜物,難道要C座負責嗎?”而成為被告的電子廠則覺得,他們并沒有將天臺封閉起來種植花卉和瓜果,并且這種種植行為與高空墜狗的事實沒有關聯。并且這家電子廠不認同自己才是天臺唯一的使用主體,“如果在樓頂種植蔬菜就算天臺的使用者,那么其他公司的員工可以上天臺來看風景,甚至放一把掃帚在天臺,他們算不算使用主體呢?”
是否有人惡意拋狗?
時隔7個月,高空墜落的大狗依然沒有找到主人。但是張萍方面表示,他們在天臺上曾經找到一個籠子,這起碼可證明有人在樓頂飼養動物,但所有的被告均表示沒有養狗。天臺上,墜狗的方向有道一米高的護欄。張萍方面認為,雖然沒有證據證明,但是按照常理,一只狗是無法跨越這么高的護欄,不排除有人有拋狗行為。房東方面認為,監控視頻只是拍攝到狗落下的瞬間,但是狗有可能已經行走到欄桿邊緣,也有可能躍上護欄。并且天臺上種著花卉瓜果,有人若要拋狗,需要費力氣跨越這些種植物,也是不合常理的事情。
狗到底算不上物品?
對于狗是否于《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中規定的高空墜物或者高空拋物的“物品”,雙方亦有爭論。張萍方面認為,狗是物品,這是最基本的常識,《侵權責任法》中并沒有將“活物”排除出物品之列,而被告當中的電子廠則認為,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物品,應該是無生命特征物品,因此他們認為,原告的起訴并不適用這一法條。
因為張萍還未做傷殘鑒定,所以她的索賠金額也尚未確定,這場官司因為其復雜性,還將持續很長的時間。
(原標題:遛狗老人被高空墜貓砸暈倒地,金毛犬堵住肇事貓) 來源:綜合澎湃新聞、網友評論、廣州日報 流程編輯:TF017
原標題:遛狗老人被高空墜貓砸暈倒地:金毛犬護主堵住肇事貓,貓咪主人正協商賠償
值班主任:高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