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最傷心難過時對方給的關愛,上海一18歲大學生立遺囑財產留給朋友
12月19日,剛滿18周歲的大一新生小紅(化名)來到上海中華遺囑庫第二登記中心,為自己訂立遺囑。
小紅希望把存在銀行卡里的2萬多元留給自己的一位朋友,她曾在小紅最傷心難過時給予了支持和關愛。



盡管并沒有把這筆錢留給父母,但小紅表示,以后掙的錢可能會往這張銀行卡里放,如果資產增多可能會重新訂立遺囑,增加遺囑繼承人。
小紅說,立遺囑不是終點,而是新起點,以后會更加認真地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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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說法
于東鎮(內蒙古鼎印律師事務所律師)
實現遺囑人的意思自治
“人到最后時刻,心里還在意的人和事,就是這輩子最寶貴的財產。遺囑是提醒自己活著的時候,珍惜這些人和事。”近期90后立遺囑事件頻上熱搜,“明天和意外不知哪一個先來”是遺囑年輕化的主要原因。隨著觀念轉變,訂立遺囑在很多人看來也不再是一件晦氣的事。正因為對生活充滿熱愛,才要提前規劃人生。
民法典施行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的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即法律效力上,最后的公證遺囑大于其他公證遺囑,其他公證遺囑大于其他種類遺囑。
因此在前述已經發生的案例中,法院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最終認定了公證遺囑的效力,女兒繼承房產,兒子繼承車輛。
明年民法典生效后,類似情形將會有不同的裁判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新舊法對比可知,民法典繼承編對遺囑規則進行了修改完善,充分體現了我國遺囑制度立法理念的轉變。
現行繼承法中,公證遺囑被確認為效力最高的遺囑形式,其余形式的遺囑不得對公證遺囑進行撤銷、變更。民法典規定,遺囑效力確定的基本依據是遺囑意愿表示時間的先后,而非經公證與否。因為公證遺囑有著規范的辦理程序,要想對其進行撤銷或變更,同樣面臨復雜的流程。如果立遺囑人遇到緊急情況,又有新立遺囑的意愿,嚴格的程序便成了障礙。如果仍以最后的公證遺囑為依據,將難以充分尊重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有悖于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共有六種遺囑形式,分別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及公證遺囑。新增的打印遺囑、錄像遺囑也是本次修訂的亮點。這兩種形式使得遺囑的法定形式更加豐富。
民法典頒行后,立遺囑將變得更加便捷,能更好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愿,順應了時代發展和民眾對遺囑形式多樣性、便捷性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法官更加準確判斷遺囑效力,統一裁判尺度。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民法典的立法本意是為了實現遺囑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尊重遺囑人自由處分財產的遺愿,但并不意味訂立遺囑沒有任何限制。遺囑人所立遺囑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遺囑訂立時需有見證人在場。
原標題:感謝最傷心難過時對方給的關愛,上海一18歲大學生立遺囑財產留給朋友
值班主任:田艷敏

